法規名稱: 海外臺灣學校及大陸地區臺商學校典範教師獎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教育部臺教文(二)字第 1112500500A號令修正發布 第3點、第5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國際文教

法規異動

修正

三、境外臺校典範教師獎(以下簡稱本獎)每年辦理一次,給獎名額以七
    名為原則,由本部視當年度經費狀況及施政重點決定。

五、推薦及評選作業,分初審及決審二階段辦理:
    (一)初審:
          1.由各境外臺校自行組成遴選小組辦理初審,以書面審查並參
            考教學現場觀察紀錄資料為原則,經校內進行遴選後,填具
            本部規定之推薦表,在其紀錄欄內敘明遴選經過及結果,並
            排定推薦優先順序,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將推薦表正本函報
            本部參加決審,並將推薦表電子檔及特殊優良事蹟證明文件
            電子檔,以電子郵件傳送本部。
          2.各境外臺校辦理初審推薦之教師人數,以推薦一名為限。
          3.遴選小組之組成人數、作業方式及遴選標準,由各境外臺校
            定之。
          4.完成送件程序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補件或抽換;逾期送
            件或資料不全者,不予受理。相關資料之處理方式,由各境
            外臺校定之。
    (二)決審:
          1.本部辦理決審,應組成評選小組,依各境外臺校所報推薦人
            數及書面資料等,進行審查,並評選典範教師;必要時,得
            請各境外臺校受推薦之人員列席說明。
          2.評選小組之組成人數、作業方式及評選標準,由本部定之。
          3.各評選委員迴避之義務,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
          4.完成推薦程序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補件或抽換;逾期推
            薦或資料不全者,不予受理。無論是否獲獎,相關資料不予
            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