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家代表隊培訓選手及隊職員因培訓或參賽致短期失能身心障礙或死亡發 給慰問金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5月1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5月18日教育部臺教授體部字第 1070016555B號令修正發布 名稱及全文 9條,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國家代表隊培訓選手參加集訓或 比賽致身心障礙或死亡發給慰問金辦法)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體育

立法總說明

國家代表隊培訓選手參加集訓或比賽致身心障礙或死亡發給慰問金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訂定發布,並經一次修正,
最近一次係於九十三年二月六日修正發布。為配合政府組織改造及一百零
六年九月二十日修正公布國民體育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國家代表隊
培訓選手及隊職員因培訓或參賽致短期失能、身心障礙或死亡者,中央主
管機關應發給慰問金;其發給對象、條件、基準、領受權人、領受順序、
領受權之喪失、申請程序、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
定之。」,爰修正本辦法,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名稱修正為「國家代表隊培訓選手及隊職員因培訓或參賽致短期失能
    身心障礙或死亡發給慰問金辦法」。(修正名稱)
二、修正本辦法法源依據。(修正條文第一條)
三、配合政府組織改造作業,主管機關由「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修正為「
    教育部」。(修正條文第二條、第四條、第七條及第八條)
四、國家代表隊隊職員定義。(修正條文第二條)
五、短期失能之定義及慰問金發給規定。(修正條文第二條至第五條及第
    七條)
六、配合實務運作已無庸另定表格提供申請慰問金者填列,爰予以刪除。
    (刪除現行條文第十條及附表)

法規異動

修正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