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學校全民國防教育課程內容及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於九十
九年五月二十五日訂定發布施行。茲因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九日修正公布之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將教育部應訂定各級學校軍訓
課程之相關辦法,修正為教育部應訂定各級學校全民國防教育課程之相關
辦法,爰修正本辦法,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本辦法授權依據。(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增訂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全民國防教育課程之規定。(修正條文第
四條)
三、修正高級中等學校及其相當層級之進修學校,其全民國防教育課程內
容及實施方式。(修正條文第五條)
四、修正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全民國防教育融入式教學之內容包括全民國
防、國際情勢、國防政策、防衛動員及國防科技相關事務。(修正條
文第六條)
五、以「合格師資授課」及「師資不足」二種情況明定全民國防教育人員
資格,另明定依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護理教師資格遴選派任遷調辦法介
派之護理教師得教授全民國防教育中護理相關課程。(修正條文第十
條)
六、增訂軍訓教官及護理教師待遇預算編列及發給之規定。(修正條文第
十一條)
七、增訂各教育主管機關應視導所屬學校全民國防教育推動情況之規定,
並對於推動成效良好之學校或個人給予獎勵。(修正條文第十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