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自主投資及退休金與資遣給與分期請領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日教育部臺教人(四)字第 1080155160B號令修正發布 名稱及全文11條,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 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自主投資實施辦法)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人事

立法總說明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自主投資實施辦
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二日訂定發布。依一百零八年
五月一日修正公布之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
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條第一項規定:「依第八條規定撥繳退撫儲
金,儲金管理會應審酌儲金規模情形,設計不同收益、風險之投資標的組
合,提供教職員選擇,未選擇者,由儲金管理會按教職員年齡配置在適當
之投資組合;其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及第二十條第三項、
第四項及第九項規定:「(第三項)定期給付,由教職員以一次給付應領
取總額,投保符合保險法規定之年金保險或由儲金管理會提供分期請領之
設計,作為定期發給之退休金。(第四項)選擇前項由儲金管理會提供之
定期給付,應由儲金管理會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九日修正之
條文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設計不同收益、風險之投資標的組合,提供教
職員選擇,並應自負盈虧;其定期給付實施、請領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
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九項)本條例施行後退休、資遣教職員
,得繳回原領退休金、資遣給與,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辦理分期請領。
」爰依本條例之授權規定,擬修正本辦法,其重點如下:
一、因本條例授權新增分期請領制度,名稱修正為「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
    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自主投資及退休金與資遣給與分
    期請領實施辦法」。(修正名稱)
二、因本條例授權新增分期請領制度,修正本辦法之法源依據。(修正條
    文第一條)
三、增列退休金與資遣給與分期請領實施計畫之訂定、應包括事項、審議
    及核定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二條)
四、修正私立學校現職教職員未選擇自主投資之投資標的組合者,由儲金
    管理會配置於人生週期型投資標的組合。(修正條文第四條)
五、私立學校退休、資遣教職員辦理分期請領之總額、請領方式、個人分
    期請領專戶結清及結清後不得再繳回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五條)
六、儲金管理會應定期提供至少三類不同風險收益等級之投資標的組合提
    供私立學校退休、資遣教職員選擇。(修正條文第六條)
七、私立學校退休、資遣教職員於分期請領其間身故者,其個人分期請領
    專戶結清及餘額發給其遺族領受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七條)

法規異動

修正1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