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師職前年資採計提敘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1月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6年11月6日教育部臺教人(二)字第 1060152222B號令修正發布 全文8條,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人事

立法總說明

教師職前年資採計提敘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於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
三日訂定發布,並自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施行。為符合教師採計職
前曾任專科以上學校(以下簡稱大專校院)校長、教師、助教、專業技術
人員、專業及技術教師、研究人員之年資;大專校院教師採計職前曾任依
國立大學校務基金進用教學人員研究人員及工作人員實施原則進用之教學
人員與研究人員年資、私立大專校院非編制內專任教師及公立醫院作業基
金進用醫師年資之實際需要,爰修正本辦法,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列大專校院教師職前曾任公立醫院作業基金進用醫師年資等級相當
    之認定基準。(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二項第四款)
二、增列教師職前曾任大專校院校長、教師、助教、專業技術人員、專業
    及技術教師、研究人員之年資,依學校自訂之評鑑規定經核定通過或
    經認定表現績優免接受評鑑,繳有原服務學校出具之證明文件者,得
    認定為服務成績優良。(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
三、增列大專校院教師職前曾任依「國立大學校務基金進用教學人員研究
    人員及工作人員實施原則」進用之教學人員及研究人員之年資、私立
    大專校院非編制內專任教師、公立醫院作業基金進用醫師之年資,繳
    有原服務學校服務成績優良證明文件者,得認定為服務成績優良。(
    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一項第九款)
四、增列大專校院教師職前曾任公立醫院作業基金進用醫師年資性質相近
    之認定基準。(修正條文第六條第二項)
五、本辦法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八條第二項)

法規異動

修正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