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教授副教授延長服務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教育部臺教人(四)字第 1070064231B號令訂定發布 全文12條,自107年7月1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人事

立法總說明

依一百零六年八月九日制定公布之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以
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第一項)教職員任職滿五年,且年滿
六十五歲者,應辦理屆齡退休。……(第三項)教職員已達第一項規定之
年齡,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以延長服務,不受第一項應辦理屆齡退
休之限制:一、專科以上學校校長得任職至任期屆滿為止;其任期屆滿而
獲續聘者,得繼續服務至任期屆滿。但不得逾七十歲。二、專科以上學校
教授、副教授經學校基於教學需要,並徵得其同意繼續服務者。至多延長
至屆滿七十歲當學期為止。(第四項)專科以上學校校長依前項第一款規
定任職至聘期屆滿,並依相關法令規定回任原校教授、副教授後,得依前
項第二款規定辦理延長服務。(第五項)前二項延長服務之條件、期限、
審核程序及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爰依本條例之授權
規定,訂定「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教授副教授延長服務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其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之法源依據。(第一條)
二、校長延長服務之條件、期限及程序。(第二條)
三、教授、副教授辦理延長服務之條件。(第三條)
四、教授、副教授延長服務之期限。(第五條)
五、學校審核教授、副教授延長服務案件之程序。(第六條)
六、教授、副教授延長服務期間不得留職停薪或休假進修、研究。(第七
    條)
七、學校應至全國公教人員退休撫卹整合平臺登錄延長服務名冊資料。
    (第八條)
八、校長延長服務後之退休生效日。(第九條)
九、學校應中止教授副教授延長服務之情形及其退休生效日。(第十條)
十、教授級或副教授級之專任專業技術人員、專任專業及技術教師得比照
    本辦法辦理延長服務。(第十一條)
十一、本辦法之施行日期。(第十二條)

法規異動

訂定1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