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軍訓教官及護理教師進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1月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1年11月9日教育部臺軍(一)字第1010203227B號令修正發布第2 點,並自102年1月1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人事

法規異動

修正

二、申請資格:
  (一)軍訓教官或護理教師以公餘時間方式申請進修,經主管權責機關
        (本部、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或直轄市政府教育局)核准報考
        國內大學校院,並經錄取且函報本部備查者。
  (二)申請者以進修期間,服務或經介派遷調(包括寄缺)於私立高級
        中等以上學校之軍訓教官或護理教師為限。
  (三)進修學士學位,各學期各科成績均合格且平均達七十分以上;進
        修碩士以上學位,各學期各科成績應達七十分以上。但無成績評
        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