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申請資格: (一)軍訓教官或護理教師以公餘時間方式申請進修,經主管權責機關 (本部、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或直轄市政府教育局)核准報考 國內大學校院,並經錄取且函報本部備查者。 (二)申請者以進修期間,服務或經介派遷調(包括寄缺)於私立高級 中等以上學校之軍訓教官或護理教師為限。 (三)進修學士學位,各學期各科成績均合格且平均達七十分以上;進 修碩士以上學位,各學期各科成績應達七十分以上。但無成績評 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