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部及所屬機關(構)學校因公派員出國案件處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8日教育部臺教人(一)字第1134203046號函修正第4 點,自即日起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人事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3年1月12日教育部臺人(二)字第0930001124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 1點,並自發布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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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4年11月28日教育部臺人(二)字第 0940163468號函修正發布第7 點、第1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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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教育部臺人(二)字第 0960000301號令修正發布名稱 及全文10點(原名稱:教育部所屬學校及實施作業基金機關因公派員出國 案件處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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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日教育部臺人(二)字第 1000170795號函修正發布第4 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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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教育部臺教人(三)字第1020085449號函修正發布名 稱及全文10點,自即日生效(原名稱: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學校因公派員出 國案件處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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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3年8月18日教育部臺教人(三)字第1030107962號函修正發布第 4點,自102年1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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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4年8月20日教育部臺教人(三)字第1040017239號函修正全文 10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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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8日教育部臺教人(一)字第1134203046號函修正第4 點,自即日起生效

法規異動

修正

四、本部及所屬機關(構)學校執行因公派員出國案件,應依下列原則辦
    理:
    (一)蒐集有關資料,詳擬出國計畫,充分準備,研訂各項考察細項
          ,包括訪問機關(構)學校,擬提問題等。
    (二)選派熟悉業務,具有專長、語文能力,足以完成出國任務之適
          當人選,不得選派技工工友及商借人員。
    (三)出國時機恰當,不影響公務。
    (四)出國人數精簡,行程安排適當。
    (五)前往國家無安全顧慮。
    (六)不得接受由其補(捐)助或委辦之機關、學校、團體、個人負
          擔所屬人員出國所需費用。
    (七)派員出國訓練、進修、研究及實習案件,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
          法及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八)落實出國報告之審核及應用,並加強追蹤管考機制。
    本部各單位執行本部因公派員出國計畫,應由年度編列國外旅費項下
    支應,不得由其他機關、學校、團體、個人負擔所屬人員出國所需費
    用。
    本部及所屬機關(構)因臨時業務需要派員出國,或以工程管理費、
    補助費或委辦費等為財源支應派員出國所需經費者,應依行政院及所
    屬各級機關因公派員出國案件編審要點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
一、修正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其餘未修正。
二、第一項第二款所指臨時人員係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
    進用及運用要點」進用人員,前開要點於一百十三年一月三十日修正
    名稱為「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約用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將「
    臨時人員」名稱修正為「約用人員」,且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一百十
    三年九月十八日總處培字第一一三00二0六七四函略以,考量各機
    關進用之約用人員亦屬協助各機關業務推動之一環,為利實際業務需
    求及用人彈性,各機關得審酌個案業務需要及約用人力運用情形,本
    於權責審慎指派約用人員赴國外出差處理公務。
三、又依行政院一百零七年七月十八日院授人組字第一0七00四六七一
    一號函及該函下達之「行政院暨所屬機關(構)檢討運用勞動派遣實
    施計畫」規定略以,本部及所屬機關(構)自一百十年起不再運用派
    遣人員,公立學校亦參照該計畫,將勞動派遣改以校務基金進用人員
    或勞務承攬方式辦理。
四、綜上,第一項第二款刪除不得選派臨時人員及派遣人員執行因公出國
    計畫之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