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司法官退養金給與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司法院院臺人四字第1050002153號、考試院考臺組 貳二字第10500002962號、行政院院授人給揆字第10500299972號令會同 發布廢止,自104年1月6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法務 / 處務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63年6月19日司法院(63)臺人政肆字第9153號函核定發布全文9條 ,自發布日施行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2. 中華民國73年5月18日司法院(73)院臺人字第02742號、行政院(73)臺人政 肆字第11690號令會同修正發布全文9條,自發布日施行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3. 中華民國74年12月23日司法院(74)院臺人字第 06931號、行政院(74)臺人 政肆字第36506號令會同修正發布全文10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4. 中華民國79年11月30日司法院(79)院臺人字第 08188號、行政院(79)臺人 政肆字第 48982號、考試院(79)考臺秘議字第3583號令會同修正發布全 文8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5. 中華民國85年8月21日司法院院臺人三字第14449號、行政院臺人政給字第 19974號、考試院考臺組貳二字第 03736號令會同修正發布全文9條,自 發布日施行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6. 中華民國91年1月24日司法院(91)院臺人四字第02457號、行政院(91)臺人 政給字第211528號、考試院(91)考臺組貳二字第0900009705號令修正發 布第2條、第7條、第8條條文,並自發布日起施行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7. 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司法院院臺人四字第1050002153號、考試院考臺組 貳二字第10500002962號、行政院院授人給揆字第10500299972號令會同 發布廢止,自104年1月6日生效

立法總說明

按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規定:「法規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廢
止之:....四、同一事項已定有新法規,並公布或發布施行者。」茲因司
法官退養金給與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所定退養金事項已另規定於業已
發布施行之法官退養金給與辦法,爰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
規定廢止本辦法

法規異動

廢止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