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規定:「法規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廢 止之:....四、同一事項已定有新法規,並公布或發布施行者。」茲因司 法官退養金給與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所定退養金事項已另規定於業已 發布施行之法官退養金給與辦法,爰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 規定廢止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