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務部廉政署處務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法務部法令字第 11100060110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 、第9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法務 / 處務

立法總說明

法務部廉政署處務規程(以下簡稱本處務規程)於一百年七月六日訂定發
布,並自一百年七月二十日施行,嗣於一百零四年八月五日修正函頒在案
。為配合本署業務實際運作情形,本署秘書室掌理之國會聯絡與媒體公關
等事務,移由本署綜合規劃組掌理,爰修正本處務規程第五條、第九條條
文。

法規異動

修正

綜合規劃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署年度施政計畫、中程施政計畫與個案計畫之規劃、執行及管考。
二、國家廉政政策與制度之規劃及研究。
三、廉政措施之管考及評估。
四、國際廉政與司法互助事務之聯繫、協調、交流及推動。
五、法規命令、行政規則及解釋之諮詢。
六、行政爭訟及國家賠償事件之協助。
七、廉政工作法規、手冊之研編。
八、全國各機關政風機構組織與人員任免、遷調、考績、獎懲之綜合規劃
    、擬議及執行。
九、國會聯絡與媒體公關事務之政策規劃、分析、研擬及執行。
十、其他綜合規劃事項。
〔立法理由〕
一、依法務部廉政署實際業務辦理現況,將原由秘書室掌理之國會聯絡與
    媒體公關事務之政策規劃、分析、研擬及執行事務,移由綜合規劃組
    掌理,爰增訂第九款規定。
二、現行第九款規定移列為第十款。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會報及議事之處理。
二、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三、出納、財物、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四、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五、資訊業務之規劃、推動及管理。
六、不屬其他各組、室事項。
〔立法理由〕
一、現行第四款所列「國會聯絡與媒體公關事務之政策規劃、分析、研擬
    及執行」實際係由綜合規劃組辦理,爰刪除現行第四款規定。
二、現行第五款、第六款及第七款移列為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六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