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毒品防制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
,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兼任;一人為
副召集人,由本部次長兼任;其餘委員,除由本部就下列人員聘(派)兼
外,得視本基金之推動方向、政策重點及業務需要,就相關機關(構)、
民間團體代表及有關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部代表一人。
二、衛生福利部代表一人。
三、教育部代表一人。
四、勞動部代表一人。
五、內政部代表一人。
六、行政院主計總處代表一人。
七、專家、學者五人。
本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因應我國性別平等政策綱領揭示提升不同性別參與決策機會,爰增訂
第二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之規定。
|
本基金爲增加收益,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立法理由〕 酌作文字修正。
|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累存基金餘額或解繳國庫。
〔立法理由〕 本基金係特別收入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係依規定列入基金累存運用或
解繳國庫,爰予修正。
|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為因應本辦法後續修正及實務執行需求,爰增訂第二項,修正條文自發布
日施行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