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及所屬機關資訊安全風險評鑑管理規範」(下稱本規範)係為確 保法務部及所屬機關執行資訊安全風險評估作業時,得以整合納入業務流 程及資訊資產之資安風險,並確保評鑑方法之一致性,爰於一百零二年八 月七日訂定函頒。 本次修正係為避免「資訊安全管理系統」定義不明確,爰將「資訊安全管 理系統」名詞修正為「資訊安全管理制度」。(修正規定第二點)
二、適用範圍 本部及所屬機關資訊安全管理制度範圍內之所有業務流程及相關資訊 資產。
為避免「資訊安全管理系統」定義不明確,爰修正為「資訊安全管理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