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分層負責明細表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2月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12月7日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中執秘字第1101500634 0號函修正發布(各組執行業務部分第21點;新增第21點之1),並自110年1 2月10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法務 / 處務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0年3月21日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行政執行處中執秘字第00575 號函訂定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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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1年1月16日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中執秘字第1011500048 號函修正發布,並自101年1月1日生效 (原名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行 政執行處分層負責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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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6年7月20日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中執秘字第1061500476 0號函修正發布(各組執行業務部分第27點、第41點),並自106年8月1日生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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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8年1月19日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中執秘字第1081500017 0號函修正發布(各組執行業務部分第41點),並自108年2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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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中執秘字第1091500348 0號函修正發布(各組執行業務部分第20點、第21點、第24點至第28點、第 33點、第36點、第42點),並自109年6月22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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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10年12月7日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中執秘字第1101500634 0號函修正發布(各組執行業務部分第21點;新增第21點之1),並自110年1 2月10日生效

立法總說明

目前不動產拍賣作業實務,為求執行效率及避免再行拍賣,偶有未經審酌
不動產拍賣程序是否有所缺漏,即通知拍定人繳納尾款,俟於「核發權利
移轉證明書」時,始審查該不動產拍賣程序是否正確無誤或備齊文件,惟
於拍定人繳納尾款後,至核發權利移轉證明書期間,始發現不動產執行程
序確有未盡周全之處,而撤銷原拍定,並將拍賣價金返還拍定人,致生民
怨,關於不動產之「函請買受人或承受人繳納尾款」與「核發權利移轉證
明書」均應有修正為由分署長核定之必要,爰修正旨揭工作項目第二十一
點及新增第二十一點之一規定,因應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一百十年十一月五
日行執綜字第一一0三000六五00號函再做本次修訂。
本次修正重點略述如下:不動產之「函請買受人或承受人繳納尾款」與「
核發權利移轉證明書」均應有修正為由分署長核定之必要,爰修正旨揭工
作項目第二十一點及新增第二十一點之一規定應由分署長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