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基金計算及認定基準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 1080163244號令訂定發布全文6 條,自108年2月1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法務 / 法律事務

立法總說明

財團法人法於一百零七年八月一日制定公布,並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關
於財團法人基金之計算方式、認定基準、應列入基金之財產項目、額度、
比例及相關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為臻明確,財團法人法第二條第六項授權
由行政院定之,爰訂定「財團法人基金計算及認定基準辦法」(以下簡稱
本辦法),其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之授權依據。(第一條)
二、財團法人基金之認定基準。(第二條)
三、財團法人基金之各項財產項目及其計算方式。(第三條)
四、財團法人列入基金之財產,其中政府機關(構)、公法人、公營事業
    或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捐助財產或捐贈並列入基金之財產,及民間
    之捐助財產或捐贈並列入基金之財產之計算方式;財團法人減列基金
    時並準用之。(第四條)
五、財團法人將財產列入基金,其前三年度用於捐助章程所定業務項目之
    支出應符合之比例及其例外情形。(第五條)
六、本辦法之施行日期。(第六條)

法規異動

訂定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