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審議毒品之分類及品項,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二條第三項之規定,於九十三年一月九日訂定「法務部毒品審議委員會 設置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全文十點。茲為配合本部一百零一年一月 一日起之組織調整,並使本要點關於主任委員之兼任人員規定,更具彈性 ,以符實際督考業務之分工狀況,爰將本要點第三點前段之「常務次長」 修正為「次長」。
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法務部次長兼任之;置委員十六人至十八人 ,由法務部長就有關機關代表、醫藥、法律學者及民間公正人士聘任 之。任期均為二年,並得續任之。
為配合本部組織調整,並使本要點有關主任委員之派兼更具彈性,爰將 本會主任委員兼任人選之資格予以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