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暨其分院檢察署處理人民聲請案件時限一覽
表」於七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以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彥研丙字第一三二
八三號函訂定。於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以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輔宣字
第0九四一八0000四號函修正。為配合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修正
公布之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本次再行修正名稱為「臺灣高
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理人民聲請案件時限一覽表」,
並配合修正相關規定之文字,俾落實司法改革會議中關於打造中立、透明
檢察體系之各級檢察署名銜「去法院化」之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