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拾得遺失物處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2月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2月1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苗檢珍政字第10506000180 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2點,並自105年2月1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法務 / 檢察

立法總說明

民法第 807條業明訂受理機關經向遺失人及拾得人踐行通知或招領程序,
仍未經領取者,其物或賣得價金歸屬於保管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本署對於
受理通知或公告遺失人或拾得人招領,仍未領回之拾得物所有權歸屬並無
明文規定,故於本署受理之拾得物,於拾得人受領通知或公告期滿後未領
取,其所有權依法歸屬本署所有。為利各機關處理拾得物有所依循,特訂
定本作業要點(草案)。其主要內容臚列如下:
一、本要點訂定之目的。(第一點)
二、本要點之適用對象。(第二點)
三、本署員工拾得遺失物,視為本署拾得。(第三點)
四、遺失物之管理單位。(第四點)
五、受理遺失物後之處理流程。(第五點)
六、遺失物有受領權之人者,應從速通知其領回;無法知悉者,以公告方
    式招領。(第六點)
七、遺失物逾公告期限無人認領之處理方式。(第七點)
八、遺失物經警察機關公告招領,未經有受領權人認領時,由本署取得遺
    失物所有權。(第八點)
九、遺失物易於腐壞,且拍(變)賣有困難之處理方式。(第九點)
十、卡片類遺失物之處理方式。(第十點)
十一、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據民法遺失物處理之相關規定辦理。(第十
      一點)
十二、本要點之核定及修訂程序。(第十二點)

法規異動

訂定1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