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苗栗看守所受刑人與眷屬同住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0日法務部矯正署苗栗看守所苗所戒字第10400038540 號函修正發布第6點,並自104年10月12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法務 / 監所

立法總說明

本所原實施要點第六點所定與眷屬同住申請,須經各級管教人員應逐項詳
細審核並簽註具體意見,相關科室主管應詳加覆核,陳所長核定後辦理與
眷屬同住,再於次月提所務會議審議追認通過,不符合母法「監獄受刑人
與眷屬同住辦法」第二條後段之程序:「經監務委員會決議,得准與配偶
或直系血親在指定之宿舍同住」,故修正本所受刑人與眷屬同住實施要點
第六點後段為陳所長核定後,由戒護科彙整並製作提會審查名冊,提所務
委員會議審議通過後,得准其與眷屬同住。

法規異動

修正

六、與眷屬同住申請表內有關受刑人之素行調查、在所行狀、身分證明文
    件、保證書等,各級管教人員應逐項詳細審核並簽註具體意見,相關
    科室主管應詳加覆核,陳所長核定後,由戒護科彙整製作提會審查名
    冊,提所務委員會議審議通過,得准其與眷屬同住。
〔立法理由〕
本所原實施要點第六點所定與眷屬同住申請,須經各級管教人員應逐項詳
細審核並簽註具體意見,相關科室主管應詳加覆核,陳所長核定後辦理與
眷屬同住,再於次月提所務會議審議追認通過,不符合母法「監獄受刑人
與眷屬同住辦法」第二條後段之程序:「經監務委員會決議,得准與配偶
或直系血親在指定之宿舍同住」,故修正本所受刑人與眷屬同住實施要點
第六點後段為陳所長核定後,由戒護科彙整並製作提會審查名冊,提所務
委員會議審議通過後,得准其與眷屬同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