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與眷屬同住申請表內有關受刑人之素行調查、在所行狀、身分證明文
件、保證書等,各級管教人員應逐項詳細審核並簽註具體意見,相關
科室主管應詳加覆核,陳所長核定後,由戒護科彙整製作提會審查名
冊,提所務委員會議審議通過,得准其與眷屬同住。
〔立法理由〕 本所原實施要點第六點所定與眷屬同住申請,須經各級管教人員應逐項詳
細審核並簽註具體意見,相關科室主管應詳加覆核,陳所長核定後辦理與
眷屬同住,再於次月提所務會議審議追認通過,不符合母法「監獄受刑人
與眷屬同住辦法」第二條後段之程序:「經監務委員會決議,得准與配偶
或直系血親在指定之宿舍同住」,故修正本所受刑人與眷屬同住實施要點
第六點後段為陳所長核定後,由戒護科彙整並製作提會審查名冊,提所務
委員會議審議通過後,得准其與眷屬同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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