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勵志中學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勵志中學勵中學字第11305200760號函訂定全文41 點,並自113年11月25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法務 / 監所

立法總說明

勵志中學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及校園性
別事件防治準則(以下簡稱防治準則)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擬訂「勵
志中學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其主要內容如下:
一、本要點之授權依據。(第一點)
二、本校推動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教育之相關措施。(第二點)
三、本校處理校園性別事件時,應蒐集之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與救濟相關資
    訊。(第三點)
四、本校對於校園性別事件禁止報復之警示。(第四點)
五、本校校園性別事件防治之政策宣示。(第五點及第六點)
六、本校校園性別事件之界定及樣態。(第七點及第八點)
七、本校校園安全規劃之相關規定。(第九點及第十點)
八、本校校長及教職員工生校內外教學與活動及人際互動注意事項。(第
    十一點至第十三點)
九、本校校園性別事件之處理原則。(第十四點至第二十點)
十、本校校園性別事件之調查及處理程序。(第二十一點至第三十二點)
十一、本校校園性別事件之申復及救濟程序。(第三十三點至第三十七點
      )
十二、本校校園性別事件所涉隱私之保密。(第三十八點至第四十點)
十三、本校其他校園性別事件防治相關事項。(第四十一點)

法規異動

訂定4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