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組織法業於一百十二年六月七日制定公布
,並定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施行,其第五條規定本署設各河川分署
(以下簡稱各分署),爰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五
條第二項但書及第七條規定,訂定「經濟部水利署各河川分署組織準則」
,其要點如下:
一、各分署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第一條)
二、各分署之掌理事項。(第二條)
三、各分署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第三條)
四、各分署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第四條)
五、各分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第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