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產業創新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2年6月28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200054001號令修正公布增訂 第66條之1、第66條之2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經濟 / 處務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9年5月1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90011230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72條,自公布日施行 ,但第10條施行期間自99年1月1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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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092641號令修正公布第10條、第70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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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152831號令修正公布第10 條、第33條、第72條;增訂第12條之1、第19條之1及第67條之 1條文, 除第10條自 105年1月1日施行至108年12月31日止;第12條之1及第19條 之1自105年1月1日施行至108年12月31日止外,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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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600141601號令修正公布第 2 條、第8條、第9條、第10條、第12條、第12條之1、第13條、第18條、第1 9條之1、第27條、第67條之1、第68條、第70條、第72條;增訂第9條之 1 、第12條之2、第23條之1、第23條之2、第46條之1、第67條之2;刪除第6 條、第11條及第24條條文,第10條、第12條之1、第12條之2、第19條之 1 及第23條之2施行至108年12月31日止,餘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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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700065671號令修正公布第19 條之1及第72條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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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0800068291號令修正公布增訂第 10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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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8年7月24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0800068291號令修正公布第9條 之1、第12條之1、第12條之2、第19條之1、第23條之 1、第39條及第72條 ;增訂第23條之3;刪除第40條條文,其中第12條之1、第12條之 2、第19 條之1施行期間自109年1月1日起至118年12月31日止;第23條之3施行期間 自公布生效日起至118年12月31日止,餘自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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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 111年2月18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100014961號令修正公布第10 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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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12年1月19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 11200005101號令修正公布第72 條;增訂第10條之2條文,施行期間自112年1月1日起至118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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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 112年6月28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200054001號令修正公布增訂 第66條之1、第66條之2條文

法規異動

修正

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工業專用港、工業專用碼頭設施或設備
之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
元以下罰金。
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情形致釀成災害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
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
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對前條第一項設施或設備之核心資通系統,以下列方法之一,危害其功能
正常運作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
罰金:
一、無故輸入其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
    洞,而入侵其電腦或相關設備。
二、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其電腦或相關設備。
三、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其電腦或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
製作專供犯前項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亦同。
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三項情形致釀成災害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
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