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使商標審查人員依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依職權提請評 定商標註冊之撤銷作業有所準據,特訂定本要點。
五、依訴願決定或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之判決意旨,敘及商標之註冊有無 違法情事應依職權查明時,商標審查人員應就有無依職權提請評定必 要予以審酌。其經審認有依職權提請評定必要者,應依提請評定程序 通知商標權人或其商標代理人答辯;其經審認無提請評定必要者,應 簽報主管核可後,結案存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