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商標審查人員提請評定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3月1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3年3月15日經濟部經授智字第11352800194號令修正發布第1點 、第5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經濟 / 處務

法規異動

修正

一、為使商標審查人員依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依職權提請評
    定商標註冊之撤銷作業有所準據,特訂定本要點。

五、依訴願決定或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之判決意旨,敘及商標之註冊有無
    違法情事應依職權查明時,商標審查人員應就有無依職權提請評定必
    要予以審酌。其經審認有依職權提請評定必要者,應依提請評定程序
    通知商標權人或其商標代理人答辯;其經審認無提請評定必要者,應
    簽報主管核可後,結案存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