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經濟部表揚模範公務人員及優秀人員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6日經濟部經人字第10503681840號函修正發布第7點
法規體系: / 行政 / 經濟 / 處務

法規異動

修正

七、本部辦理模範公務人員、優秀人員選拔,應先提本部模範公務人員、
    優秀人員審議小組審議後擇優遴選簽報部長核定。審議小組由政務次
    長、常務次長、主任秘書、國營事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人事處處長
    及政風處處長組成,並由政務次長擔任召集人。審議小組對各機關(
    構)分配之名額必要時得酌作調整,並依行政院表揚模範公務人員要
    點規定及遴薦人數,擇優遴薦模範公務人員參加行政院模範公務人員
    選拔。
    前項審議小組委員與被遴薦人員有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關係
    者,應自行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