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本部辦理模範公務人員、優秀人員選拔,應先提本部模範公務人員、 優秀人員審議小組審議後擇優遴選簽報部長核定。審議小組由政務次 長、常務次長、主任秘書、國營事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人事處處長 及政風處處長組成,並由政務次長擔任召集人。審議小組對各機關( 構)分配之名額必要時得酌作調整,並依行政院表揚模範公務人員要 點規定及遴薦人數,擇優遴薦模範公務人員參加行政院模範公務人員 選拔。 前項審議小組委員與被遴薦人員有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關係 者,應自行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