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場安全監督員應就具有公務員任用資格,年滿二十五歲以上並合於左
列資格之一者甄審遴用之:
一、大學或獨立學院有關學系畢業,曾從事有關採礦、機電或礦場安全
工作二年以上。
二、專科學校有關學科畢業,曾從事有關採礦、機電或礦場安全工作三
年以上。
三、高級工職有關學科畢業,曾從事有關採礦、機電或礦場安全工作五
年以上。
四、高等考試或相當於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有關類科及格,曾從事有關
採礦、機電或礦場安全工作一年以上。
五、普通考試或相當於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有關類科及格,曾從事有關
採礦、機電或礦場安全工作二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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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應於適當時期,對礦場安全監督員再施以必要之技術及監督實
務講習,以充實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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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安全監督員由主管機關核發礦場安全監督員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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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安全監督員證損毀或遺失時,應述明理由,申請補(換)發。
礦場安全監督員交卸職務時,應繳回礦場安全監督員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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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十六日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
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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