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經濟部礦場安全諮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3月1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3年3月12日經濟部經地礦字第11359110250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 、第3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經濟 / 礦業

立法總說明

經濟部礦場安全諮議委員會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九十年五月十
六日訂定發布後,曾於一百十二年五月九日修正施行。茲配合行政院組織
改造,經濟部礦務局及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合併改制為經濟部地質調查
及礦業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地礦中心),本辦法原列屬經濟部礦務局之權
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起改由地礦中心管轄,另配合機關組
織編制,增列礦場安全諮議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一職,爰修正本辦法第二條
及第三條。

法規異動

修正

經濟部礦場安全諮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經濟
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地礦中心)主任兼任,置副主任委
員一人,由地礦中心副主任兼任;置委員九人以上,由地礦中心聘請學者
專家、礦業權者代表、礦場安全管理人員及礦場作業人員代表兼任,任期
均為二年,任滿得續聘之。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修正。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經濟部礦務局及經濟部中央地質
    調查所合併改制為地礦中心,本辦法原列屬經濟部礦務局之權責事項
    ,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起改由地礦中心管轄,爰修正機關名稱
    並增訂簡稱。另配合機關組織編制,將原列由「局長」兼任主任委員
    修正為由「主任」兼任,並增列「副主任委員」一職,由該中心「副
    主任」兼任。
二、第二項未修正。

委員會得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一人至二人,由地礦中心指派適當人員兼
任之。
〔立法理由〕
修正機關名稱,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二條修正說明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