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礦場安全諮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經濟
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地礦中心)主任兼任,置副主任委
員一人,由地礦中心副主任兼任;置委員九人以上,由地礦中心聘請學者
專家、礦業權者代表、礦場安全管理人員及礦場作業人員代表兼任,任期
均為二年,任滿得續聘之。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修正。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經濟部礦務局及經濟部中央地質
調查所合併改制為地礦中心,本辦法原列屬經濟部礦務局之權責事項
,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起改由地礦中心管轄,爰修正機關名稱
並增訂簡稱。另配合機關組織編制,將原列由「局長」兼任主任委員
修正為由「主任」兼任,並增列「副主任委員」一職,由該中心「副
主任」兼任。
二、第二項未修正。
|
委員會得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一人至二人,由地礦中心指派適當人員兼
任之。
〔立法理由〕 修正機關名稱,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二條修正說明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