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土石採取規費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月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2年1月6日經濟部經務字第 1112011508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4條 ,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經濟 / 礦業

立法總說明

土石採取規費收費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於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發布
施行,於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修正一次,鑒於土石採取開發隨著社會
經濟變遷,在兼顧環境資源永續利用、環境保護價值、公司治理型態、承
擔社會責任等多元影響下,考量其成本變動及增進資源有效利用等因素,
爰依據規費法第十一條規定,定期檢討規費之收費基準,修正本標準,修
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土石採取申請案及展限案應向申請人收取之審查費費額及面積級
    距,並刪除更正案及土石採取人如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或合夥
    人,其負責人之變更或更正之收費規定。(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依規費法第十八條規定,增訂誤繳或溢繳者得辦理申請退費之規定。
    (修正條文第三條)

法規異動

修正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