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石油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3年1月25日行政院院授主基經字第1130200160A號令修正發布 第3條、第11條、第14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經濟 / 礦業

立法總說明

石油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六
日訂定發布,並自九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其後歷經五次修正,最近一次
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六日。茲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本辦
法原經濟部能源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起改由經濟部
能源署管轄,另參考非營業特種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之體例,爰修正
本辦法第三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本基金管理機關名稱。(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修正本基金為增加收益,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三、修正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累存基金餘額或解繳國庫。
    (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法規異動

修正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隸屬於經濟特別收
入基金項下,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以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
主管機關,並以本部能源署為管理機關。
〔立法理由〕
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原經濟部能源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二
十六日起改由經濟部能源署管轄,爰修正機關名稱。

本基金為增加收益,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立法理由〕
酌作文字修正。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累存基金餘額或解繳國庫。
〔立法理由〕
本基金係特別收入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列入基金累存運用
或解繳國庫,爰予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