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作業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月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3年1月9日經濟部經地礦字第112590502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20 條,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經濟 / 礦業

立法總說明

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作業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自
一百零一年三月六日發布施行以來,歷經三次修正,最後一次修正之施行
日期為一百零七年十月二十四日。茲為因應實務所需、降低遵法成本及簡
政便民,並參採與地方主管機關歷年相關座談建議,爰修正本準則,其修
正重點如下:
一、增訂得以現有資料檢核方法進行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之情形
    及應遵循之事項。(修正條文第二條及第四條)
二、明確規範以現地調查方法辦理基地地質調查並評估地質安全者,其進
    行方式與內容。(修正條文第三條)
三、為利於與送審書圖文件整合,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之結果不
    限以單獨報告形式呈現。(修正條文第五條、第七條、第十條、第十
    四條及第十八條)
四、修正各類型地質敏感區以現地調查辦理基地地質調查者,應進行之調
    查項目與內容及作業應遵行事項等規定。(修正條文第六條至第八條
    、第十一條、第十四條及第十六條至十九條)

法規異動

修正2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