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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石油安全存量查核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經濟部經授能字第11302002030號令修正發布第1點 ,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經濟
/
礦業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90年9月27日經濟部經(九0)能字第0900461974-0號令訂定發布 文13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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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5年4月24日經濟部經授能字第0952008114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3 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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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經濟部經授能字第11302002030號令修正發布第1點 ,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異動
修正
一、經濟部依石油管理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為辦理石油安全存量查核作業 ,以確保我國石油安全存量符合法定儲備標準,特訂定本要點,並以 經濟部能源署為執行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