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接至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之儲能系統,應符合第七節規定。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本次修正增訂第七節儲能系統專節,連接至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之
儲能系統裝設,除依第三百九十六條之六十一規定外,與一般儲能系
統無異,亦應符合前述專節規定,爰予增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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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流電壓超過五0伏或直流電壓超過六0伏,可作為獨立運轉,或與其他
電力電源互連之固定式儲能系統裝設,依本節規定辦理。
儲能系統連接一個以上電源之設備及導線,應裝設足以保護所有連接電源
之過電流保護裝置;有同步發電機併聯運轉時,應具備可維持同步之必要
設備。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考量特別低壓電力系統通常不作為經常電源或互連系統使用,故排除
其適用;又併聯系統涉及不同電源系統之保護協調,爰參考NEC 706.
1增訂第一項。
三、電源電路應裝設過電流保護裝置,連接一個以上電源時則應考量所有
連接電源之故障保護;另因發電機併聯投入若不同步,原動機曲柄軸
等旋轉機具會損毀,故應注意電壓、頻率及相角之同步,爰參考 NEC
706.50、 705.130及705.143 增訂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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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節用詞定義規定如下:
一、電池芯:指具有正極及負極,用來儲存及充放電能之電化學電池基本
單元。
二、電池模組:指以串聯、並聯或兩者混合方式連接二個以上電池芯之電
池集合,可提供所需之運轉電壓及電流。本規則電動車輛充電系統所
稱之蓄電池亦屬之。
三、分散充電控制器( Diversion Charge Controller):指儲能裝置充
電過程中,將電力從對儲能裝置充電轉換至其他直流負載、交流負載
或電力網之調節設備。
四、儲能系統:指由一個以上組件組成能夠儲存、轉換及輸出入電能之系
統,包含變流器、轉換器、控制器及儲能組件等。其中儲能組件不限
於電池模組、電容器及飛輪與壓縮空氣等動能裝置。分類如下:
(一)整套型儲能系統:指儲能系統包含電池芯或電池模組,以及必要
之控制、通風、照明、滅火或警報系統等組件,組裝成單一儲能
貨櫃或儲能單元。
(二)套件型儲能系統:指使用單一廠商提供完整系統之個別組件,其
經預先設計製造,並於現場組裝完成之儲能系統。
(三)其他型儲能系統:指非整套型及非套件型之儲能系統,而由個別
組件組成之系統。
五、電池間連接導體:指用於連接相鄰電池芯之導電棒或導線。
六、層間連接導體:指用於連接位於同一機架不同層二個電池模組之電氣
導線。
七、變流器輸入電路:指介於變流器與電池模組間之導線。
八、變流器輸出電路:指介於變流器與另一個電力電源間之導線。
九、變流器輸出至用電設備電路:指在併聯型或獨立型變流器與用電設備
間之導線。
十、端子:指電池芯或電池模組外殼供外部連接之端點。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為利本節條文適用,就其特定用詞予以定義,使規範明確,爰參考NE
C 706.2 之用詞定義分別如下:
(一)第一款參考Cell增訂。
(二)第二款參考Battery 增訂。
(三)第三款參考Diversion Charge Controller 增訂。
(四)第四款參考 Energy Storage System (ESS)、Energy Storage
System,Self-Contained、Energy Storage System, Pre-Engin
eered of Matched Components及Energy Storage System, Othe
r 增訂 。
(五)第五款參考Intercell Connector 增訂。
(六)第六款參考Intertier Connector 增訂。
(七)第七款參考Inverter Input Circuit 增訂。
(八)第八款參考Inverter Output Circuit 增訂。
(九)第九款參考Inverter Utilization Output Circuit增訂。
(十)第十款參考Terminal增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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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能系統用之監測器、控制器、開關、熔線、斷路器、電源轉換系統、變
流器、變壓器及儲能元件等設備,應經設計者確認適用於該系統。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為配合儲能系統運轉特性,其相關組件、用電設備應為適合該系統使
用者,爰參考NEC 706.5 增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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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能系統隔離設備之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自儲能系統引接之所有非被接地導線,應有可輕易觸及之隔離設備,
且裝設於儲能系統視線可及之位置。
二、啟動儲能系統隔離設備之控制器若不在該系統之視線可及範圍內者,
隔離設備應能閉鎖於啟斷位置,且在現場標註控制器所在位置。
三、裝設直流匯流排槽系統者,其隔離設備得安裝於該匯流排槽內。
四、隔離設備現場應有耐久而明顯之標示,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儲能系統之標稱電壓。
(二)儲能系統之最大可能短路電流。
(三)儲能系統發生短路電流時,其電弧持續時間或過電流保護裝置之
故障清除時間。
五、儲能系統之輸入及輸出端距離所連接之設備超過一.五公尺,或該端
點引接之電路穿過牆壁或隔板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電路於儲能系統端應有隔離設備,該隔離設備得為熔線或斷路器
。
(二)若前目規定之隔離設備不在所連接設備之視線可及範圍內者,應
於所連接設備端再裝設隔離設備。
(三)使用熔線型之隔離設備者,隔離設備之電源側應連接至儲能系統
。
(四)若儲能系統位於存在爆炸性氣體環境,其封閉箱體經設計者確認
適用於該危險場所者,隔離設備得裝設於該箱體內。
(五)儲能系統之隔離設備不在所連接設備之視線可及範圍內者,應在
所有隔離設備處裝設名牌或標識,標示其他隔離設備之位置。
〔立法理由〕 電流,避免損害擴大,於電路相關位置應裝設隔離設備,且應位於容易操
作位置,爰參考 NEC 706.7增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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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能系統連接其他電力電源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二個以上電力電源供電之負載隔離設備在啟斷位置時,應能啟斷所有
電源。
二、併聯型變流器及交流模組應經設計者確認,始得適用於互連系統。
三、輸配電業電源中斷時,儲能系統之併聯型變流器應自動隔離與輸配電
業電源連接之所有非被接地導線,並應於輸配電業電源恢復供電時,
始得重新閉合。
四、儲能系統與電力電源間之不平衡連接,應符合第三百九十六條之五十
八規定。
五、儲能系統與電力電源之連接點,應符合第三百九十六條之五十九規定
。
六、與輸配電業責任分界點之系統保護協調符合輸配電業所訂有關併聯技
術要點規定者,得逆送電力至電力網。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儲能系統與其他電源互連時,應考量其他電力電源對儲能系統及負載
之安全防護措施,並考量輸配電業電源中斷時,儲能系統應與輸配電
業電源隔離,以防止逆送電至電力網 ,爰參考NEC 706.8 增訂第一
款至第五款。
三、為利用戶儲能系統參與輸配電業輔助服務等電力調度,宜開放其電力
得逆送至電力網,惟為保護電力網安全,而要求用戶之系統保護協調
等應符合輸配電業所訂之相關併聯技術要點規定,爰增訂第六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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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能系統裝設之場所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儲能系統應有通風設備,以防止儲能裝置所生爆炸性混合物之累積。
套件型或整套型之儲能系統通風措施得依製造廠家建議辦理。
二、帶電組件應予防護,並依第一章第五節之相關規定辨理。
三、儲能系統之工作空間:
(一)最小工作空間應符合表三九六~六九規定。工作空間應從儲能系
統模組、電池模組外殼、機架或托盤之邊緣開始測量。
(二)機架上電池模組外殼與不需維護側之牆壁或結構間,應間隔二十
五公厘以上。
(三)套件型及整套型之儲能系統內組件之工作空間,得依製造廠家之
建議辦理。
四、儲能系統機房出入之維修門,應朝出口方向對外開啟,並配備經設計
者確認適用之門把。
五、儲能系統及其設備與組件之工作空間應有照明設備。照明燈具不得僅
倚賴自動裝置控制。若有相鄰光源照射之工作空間,得免加裝照明燈
具。照明燈具之位置不得有下列情況之一:
(一)維修照明燈具時,維護人員會暴露於帶電之系統組件。
(二)當照明燈具故障時,對系統或系統組件造成危害。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為確保人員進行操作及維護之安全,儲能系統裝設之場所需要有足夠
之工作空間及照明,並有適當之通風設備、帶電組件有所防護等措施
,爰參考 NEC 706.10 增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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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能系統之標示依下列規定辦理,並應為耐久而明顯者:
一、在每個供電設備位置、所有能夠互連之電力電源位置,及建築物或構
造物外面,應裝有能指出建築物或構造物上面或內部所有電源之耐久
性名牌。
二、建築物或構造物之儲能系統未連接至公用電源,並為獨立系統者,在
建築物或構造物外面應裝有耐久性且視線可及之名牌。名牌應標示獨
立電源系統及其隔離設備之位置。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為利儲能系統管理維護,甚至救災時得以關閉其他互連電源,保障救
災人員安全,系統適當位置應有其他電源之標示,或告知其為獨立電
源,以防止人員誤操作或誤觸其他電源,爰參考NEC 706.11增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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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能系統電源電路之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特定電路之最大電流:
(一)儲能系統之名牌應標示其額定電流。套件型或整套型之匹配組件
,若於現場組裝成系統者,應標示組裝成系統後之額定電流。
(二)變流器輸出電路最大電流應為變流器連續輸出電流之額定值。
(三)當變流器在最低輸入電壓下產生額定功率時,變流器輸入電路最
大電流應為變流器連續輸入電流之額定值。
(四)當變流器在最低輸入電壓下產生額定功率時,變流器輸出至用電
設備電路最大電流應為變流器連續輸出電流之額定值。
(五)直流至直流轉換器輸出最大電流應為該轉換器連續輸出電流之額
定值。
二、儲能系統供電至負載之配線系統,其幹線導線安培容量不得小於前款
規定之額定電路電流,或儲能系統過電流保護裝置額定值之較大者。
三、單相二線式儲能系統輸出至被接地導線或中性線,及三線式系統或三
相四線式 Y接系統之單獨非被接地導線,其最大不平衡中性線負載電
流加上儲能系統輸出額定值,不得超過被接地導線或中性線之安培容
量。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為免儲能系統電源電路發生故障,其電路應能承受變流器及直流至直
流轉換器之最大連續輸入及輸出電流安培容量,電路導線額定亦應有
足夠之安培容量,爰參考NEC 706.20增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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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能系統電路導線過電流保護應依第一章第十節規定辦理。儲能系統電路
之保護裝置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過電流保護裝置之額定應依第一章第十節規定及儲能系統之額定決定
,且不得低於依前條第一款計算所得最大電流之一.二五倍。
二、用於儲能系統直流部分之過電流保護裝置,應為經設計者確認用於直
流電路,且有適用於直流之額定電壓、電流及啟斷容量者。
三、儲能系統直流輸出電源端應裝設經設計者確認適用之限流型過電流保
護裝置。但儲能系統經設計者確認已有直流輸出之限流型過電流保護
裝置者,得免裝之。
四、熔線二側均有電源者,其二側應裝有隔離設備,使能與所有電源隔離
。
五、儲能系統之輸入及輸出端點距離所連接之設備超過一.五公尺,或該
端點引接之電路穿過牆壁或隔板,該儲能系統應有過電流保護裝置。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為防止儲能系統發生意外,致電路電流超過所能承受之安培容量,應
有適用之直流過電流保護裝置或限流型過電流保護裝置等,以確保人
員及設備安全,爰參考 NEC706.21增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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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能系統應有控制器調控其充電過程。用於控制充電過程之可調節裝置,
僅限合格人員使用。
分散充電控制器之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儲能系統採用分散充電控制器作為調節充電之單一裝置,應配備第二
個獨立裝置,防止儲存裝置過度充電。
二、分散充電控制器及轉換負載之電路:
(一)轉換負載之額定電流不得超過分散充電控制器之額定電流;其額
定電壓應超過儲能系統之最大電壓;其額定功率應為充電電源額
定功率之一.五倍以上。
(二)電路之導線安培容量及過電流保護裝置之額定,應為分散充電控
制器最大額定電流之一.五倍以上。
三、使用與電力網併聯型變流器之儲能系統,將多餘功率轉移至電力網,
控制能量儲存充電狀態,依下列規定:
(一)此系統不受前款規定限制。
(二)此系統應有備援機制來控制儲能系統充電過程,以因應電力網中
斷,或原充電控制器故障或失能時運用。
裝用之充電控制器及其他直流至直流轉換器,其輸出電壓及電流隨輸入而
變動者,應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一、輸出電路之導線安培容量以在所選擇輸出電壓範圍下,充電控制器或
轉換器最大額定連續輸出電流值為基準。
二、輸出電路之額定電壓以在所選擇輸出電壓範圍下,充電控制器或轉換
器之最大電壓輸出值為基準。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為免儲能系統過度充電造成系統損壞,或傷及互連之電力電源,應有
調控充電之裝置及其備援系統。充電器、併聯型變流器及直流至直流
轉換器應有其適用之規定,爰參考NEC 706.23增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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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能系統之電池模組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住宅內儲能系統之直流線間電壓或對地電壓,不得超過一00伏。但
儲能系統例行維護時無接觸帶電組件者,不在此限。
二、電池模組串聯電路線間電壓或對地電壓超過二四0伏者,於合格人員
進行現場維護時,應將串聯電路分割成不超過二四0伏之區段。其分
割得使用螺栓式或插入式無載啟斷隔離設備,或製造廠家建議之隔離
方式。
三、儲能系統直流線間電壓或對地電壓超過一00伏應有隔離設備,且僅
限合格人員可觸及,於維護時隔離電力儲能系統中非被接地導線及接
地導線。該隔離設備不得啟斷電力系統其他剩餘被接地導線。其隔離
設備得使用額定無載啟斷開關。
四、儲能系統直流線間電壓或對地電壓超過一00伏,該直流電路非被接
地導線應裝設接地故障檢測及指示器。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為保護人員安全,住宅內之儲能系統或無合格人員管理維護之儲能系
統之電壓,應予以限制,而超過限制電壓之儲能系統則應有相關安全
措施要求,爰參考 NEC706.30增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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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能系統之電池模組及電池芯之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電池模組之連接接頭應使用製造廠家建議之抗氧化材料。
二、現場組裝之電池間連接導體及層間連接導體之安培容量,在最大負載
及最高周溫下,應使導體溫升不超過導線絕緣體或導線支持物材料之
安全運轉溫度。
三、在不同層或機架上電池模組間,電池模組與電纜之電氣連接,不得對
電池模組端子造成機械應力。若實務上可行,得使用端子板。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由多個電池模組連接組成之儲能系統,其連接之接頭及導體應有維持
電氣連續性之材質與接法,爰參考NEC 706.31增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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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池模組相互連接之導線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機架內之連接方法須經設計者確認者,機架內電池模組端子至鄰近接
線盒間得使用六0平方公厘以上可撓電纜。
二、機架內電池芯間及電池模組間之連接經設計者確認得使用可撓電纜。
三、前二款可撓電纜應經設計者確認為防潮者。
四、可撓細絞電纜僅連接至端子、接線片、配線器材或連接接頭,並應符
合第一章第五節之相關規定。
電池模組之端子應為輕易可觸及,以利檢視及清潔。電池模組透明外殼之
一側應為輕易可觸及,以利檢查內部組件。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用於連接電池之導線應符合電化學儲能系統之特性,以確保電氣連接
續,設計者於設計時應予確認,並應設計使電流模組及端子易於維護
,爰參 考 NEC 706.32增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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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能系統之電池模組裝設位置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帶電組件應予防護,並依第一章第五節之相關規定辨理。
二、上出線式電池模組若裝設在分層機架上者,在儲能系統組件之最高點
與該點上方之機架或天花板間,應有經設計者確認或儲能設備製造廠
家建議之工作空間。
三、瓦斯管線不得經過電池模組儲存室。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為確保操作人員安全,儲能系統之帶電組件應有防護,且有適當工作
空間及安全環境,爰參考 NEC706.34增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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