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4月1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4月15日經濟部經能字第10904601370號令修正發布第396條 之16、第396條之21、第396條之61;增訂第396條之63至第396條之77條文 及第六章第七節節名、第六章第七節第一款至第三款款名;刪除第 396條 之60、第396條之62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經濟 / 工業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41年8月18日經濟部臺工字第4270號令訂定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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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46年11月27日經濟部經臺營字第14650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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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50年8月14日經濟部經臺營字第11133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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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53年5月6日經濟部經臺營字第07236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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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54年9月9日經濟部經臺公企字第18142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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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57年9月12日經濟部經臺公企字第32216號公告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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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61年8月4日經濟部經工字第21487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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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62年2月12日經濟部經國營字第03737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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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72年12月9日經濟部經工字第49007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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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77年5月16日經濟部經工字第13201號令修正發布第401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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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79年8月20日經濟部經工字第039237號令修正發布第431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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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88年4月14日經濟部經能字第 88260215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第7 條、第9條、第12條、第16條、第17條、第27條、第30條、第45條、第5 3條、第59條、第62條、第64至第68條、第87條、第93條、第94條、第1 02條、第103條、第105條、第125條、第127條、第153條、第157條、第 184 條、第189條、第222條、第244條、第275條、第276條、第277條、 第 279條、第282條、第284條、第311條、第401條、第412條、第441條 、第446條、第460條、第461條、第477條、第495 條;刪除第60條;增 訂第64條之1、第66條之1、第85條之1、第276條之1、第279條之1、第2 82條之1、第292條之1至第292條之18、第484條之1至第484條之8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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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中華民國98年1月16日經濟部經能字第 09704606760號令修正發布第103條 、第 495條;增訂第292條之19至第292條之35條文及第四章第十五節節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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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中華民國98年8月14日經濟部經能字第09804604160號令修正發布第16條之 附表十六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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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2日經濟部經能字第 10004607230號令修正發布第241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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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中華民國102年4月10日經濟部經能字第10204601030號令修正發布第445條 、第 461條至第464條、第495條及第八章章名、第八章第二節節名;刪 除第446條、第447條、第449條至第460條、第465條至第471條條文,自 104年5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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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6日經濟部經能字第 10204607030號令修正發布第6條 、第 7條、第103條、第105條、第495條;增訂第6章第5節至第6節;刪 除第494條條文,自104年1月1日施行,但102年4月10日修正發布之條文 ,自104年1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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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經濟部經能字第10404602530號令修正發布第 396條 之22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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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中華民國107年7月17日經濟部經能字第 1070460342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 第1條、第2條、第6條、第7條、第293條至第295條、第298條至第307條、 第310條、第311條、第313條、第314條、第318條、第325條、第396條之1 6 、第397條、第404條、第443條、第475條及第五章第二節、第三節節名 ;增訂第274條之1至第274條之6、第294條之1至第294條之7、第295條之1 、第298條之 1至第298條之10、第307條之1、第311條之1、第311條之2、 第313條之1至第313條之4、第318條之 1至第318條之63條及第四章第十節 之一節名、第五章第一節第一款~第三款款名、第五章第三節第一款~第 三款款名、第五章第三節之一~第三節之四節名;刪除第3條、第296條、 第297條、第308條、第309條、第312條、第315條至第317條條文(原名稱: 屋內線路裝置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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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中華民國109年2月11日經濟部經能字第10904600460號令修正發布第6條、 第 7條、第10條、第11條、第12條、第14條、第15條、第186條、第187條 、第 189條、第191條、第221條、第222條、第225條、第229條、第238條 、第 239條、第241條、第244條、第245條、第246條、第249條、第251條 、第 252條、第253條、第254條至第257條、第266條、第268條、第269條 、第 270條至第274條、第274條之2、第274條之4至第274條之6、第275條 至第 279條、第281條、第282條、第284條至第288條、第290條、第291條 、第292條至第292條之10、第293條、第495條及第一章第二節節名、第四 章章名、第四章第五節、第六節、第八節、第十節、第十一節節名;增訂 第10條之1、第13條之1、第13條之2、第14條之1、第15條之1、第15條之2 、第 186條之1、第186條之2、第187條之1至第187條之14、第190條之1至 第 190條之4、第196條之1至第196條之15條、第218條之1至第218條之3、 第220條之1、第224條之1、第238條之1至第238條之10、第243條之1、第2 45條之1、第248條之1至第248條之9、第251條之1、第252條之1至第252條 之4、第253條之1至第253條之7、第265條之1至第265條之12、第269條之1 、第 274條之7、第277條之1、第284條之1至第284條之24、第291條之1、 第318條之64至第318條之89、第494條之1及第四章第二節之一、第五節之 一、第六節之一、第七節之一、第九節之一、第十一節之一、第十一節之 二、第十一節之三節名、第五章第三節之五、第三節之六、第三節之七節 名;刪除第13條、第47條、第78條至第80條、第84條、第188條、第190條 、第 192條至第218條、第219條、第220條、第223條、第224條、第226條 至第 228條、第230條至第237條、第240條、第242條、第243條、第247條 、第248條、第250條、第259條至第265條、第267條、第279條之1、第280 條、第282條之1、第283條、第292條之11至第292條之35、第310條、第33 4條、第 484條之1至第484條之8條文第四章第二節、第三節、第四節、第 九節、第十四節、第十五節節名、第八章之一章名,自發布後一年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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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中華民國109年4月15日經濟部經能字第10904601370號令修正發布第396條 之16、第396條之21、第396條之61;增訂第396條之63至第396條之77條文 及第六章第七節節名、第六章第七節第一款至第三款款名;刪除第 396條 之60、第396條之62條文

立法總說明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於四十一年八月十八日發布施
行,歷經十九次修正,最後一次修正日期為一百零九年二月十一日。茲為
因應國內再生能源發展及能源管理需求,用戶設置儲能設備具有提高電力
系統穩定、搭配用電需求管理及參與電力公司輔助服務方案等功能,配合
國內儲能設備設置所需,並參考美國電工法規(National Electrical Co
de, NEC 2017 年版),爰修正本規則部分條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電動車輛得作為儲能設備,逆送電力至電力網之例外規定,以利
    用戶將電動車作為儲能設備參與輸配電業輔助服務等電力調度。(修
    正條文第三百九十六條之十六)
二、因應本次修正新增儲能系統專節規定,配合修正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儲
    能蓄電池組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三百九十六條之二十一、第三百
    九十六條之六十至第三百九十六條之六十三)
三、新增儲能系統專節規定,俾利用戶設置儲能系統、從業人員設計施工
    及電力公司供電檢驗有所遵循。(修正條文第三百九十六條之六十四
    至第三百九十六條之七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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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異動

修正

連接至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之儲能系統,應符合第七節規定。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本次修正增訂第七節儲能系統專節,連接至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之
    儲能系統裝設,除依第三百九十六條之六十一規定外,與一般儲能系
    統無異,亦應符合前述專節規定,爰予增訂。

交流電壓超過五0伏或直流電壓超過六0伏,可作為獨立運轉,或與其他
電力電源互連之固定式儲能系統裝設,依本節規定辦理。
儲能系統連接一個以上電源之設備及導線,應裝設足以保護所有連接電源
之過電流保護裝置;有同步發電機併聯運轉時,應具備可維持同步之必要
設備。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考量特別低壓電力系統通常不作為經常電源或互連系統使用,故排除
    其適用;又併聯系統涉及不同電源系統之保護協調,爰參考NEC 706.
    1增訂第一項。
三、電源電路應裝設過電流保護裝置,連接一個以上電源時則應考量所有
    連接電源之故障保護;另因發電機併聯投入若不同步,原動機曲柄軸
    等旋轉機具會損毀,故應注意電壓、頻率及相角之同步,爰參考 NEC
    706.50、 705.130及705.143 增訂第二項。

本節用詞定義規定如下:
一、電池芯:指具有正極及負極,用來儲存及充放電能之電化學電池基本
    單元。
二、電池模組:指以串聯、並聯或兩者混合方式連接二個以上電池芯之電
    池集合,可提供所需之運轉電壓及電流。本規則電動車輛充電系統所
    稱之蓄電池亦屬之。
三、分散充電控制器( Diversion Charge Controller):指儲能裝置充
    電過程中,將電力從對儲能裝置充電轉換至其他直流負載、交流負載
    或電力網之調節設備。
四、儲能系統:指由一個以上組件組成能夠儲存、轉換及輸出入電能之系
    統,包含變流器、轉換器、控制器及儲能組件等。其中儲能組件不限
    於電池模組、電容器及飛輪與壓縮空氣等動能裝置。分類如下:
  (一)整套型儲能系統:指儲能系統包含電池芯或電池模組,以及必要
        之控制、通風、照明、滅火或警報系統等組件,組裝成單一儲能
        貨櫃或儲能單元。
  (二)套件型儲能系統:指使用單一廠商提供完整系統之個別組件,其
        經預先設計製造,並於現場組裝完成之儲能系統。
  (三)其他型儲能系統:指非整套型及非套件型之儲能系統,而由個別
        組件組成之系統。
五、電池間連接導體:指用於連接相鄰電池芯之導電棒或導線。
六、層間連接導體:指用於連接位於同一機架不同層二個電池模組之電氣
    導線。
七、變流器輸入電路:指介於變流器與電池模組間之導線。
八、變流器輸出電路:指介於變流器與另一個電力電源間之導線。
九、變流器輸出至用電設備電路:指在併聯型或獨立型變流器與用電設備
    間之導線。
十、端子:指電池芯或電池模組外殼供外部連接之端點。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為利本節條文適用,就其特定用詞予以定義,使規範明確,爰參考NE
    C 706.2 之用詞定義分別如下:
  (一)第一款參考Cell增訂。
  (二)第二款參考Battery 增訂。
  (三)第三款參考Diversion Charge Controller 增訂。
  (四)第四款參考 Energy Storage System (ESS)、Energy Storage
        System,Self-Contained、Energy Storage System, Pre-Engin
        eered of Matched Components及Energy Storage System, Othe
        r 增訂 。
  (五)第五款參考Intercell Connector 增訂。
  (六)第六款參考Intertier Connector 增訂。
  (七)第七款參考Inverter Input Circuit 增訂。
  (八)第八款參考Inverter Output Circuit 增訂。
  (九)第九款參考Inverter Utilization Output Circuit增訂。
  (十)第十款參考Terminal增訂。

儲能系統用之監測器、控制器、開關、熔線、斷路器、電源轉換系統、變
流器、變壓器及儲能元件等設備,應經設計者確認適用於該系統。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為配合儲能系統運轉特性,其相關組件、用電設備應為適合該系統使
    用者,爰參考NEC 706.5 增訂。

儲能系統隔離設備之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自儲能系統引接之所有非被接地導線,應有可輕易觸及之隔離設備,
    且裝設於儲能系統視線可及之位置。
二、啟動儲能系統隔離設備之控制器若不在該系統之視線可及範圍內者,
    隔離設備應能閉鎖於啟斷位置,且在現場標註控制器所在位置。
三、裝設直流匯流排槽系統者,其隔離設備得安裝於該匯流排槽內。
四、隔離設備現場應有耐久而明顯之標示,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儲能系統之標稱電壓。
  (二)儲能系統之最大可能短路電流。
  (三)儲能系統發生短路電流時,其電弧持續時間或過電流保護裝置之
        故障清除時間。
五、儲能系統之輸入及輸出端距離所連接之設備超過一.五公尺,或該端
    點引接之電路穿過牆壁或隔板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電路於儲能系統端應有隔離設備,該隔離設備得為熔線或斷路器
        。
  (二)若前目規定之隔離設備不在所連接設備之視線可及範圍內者,應
        於所連接設備端再裝設隔離設備。
  (三)使用熔線型之隔離設備者,隔離設備之電源側應連接至儲能系統
        。
  (四)若儲能系統位於存在爆炸性氣體環境,其封閉箱體經設計者確認
        適用於該危險場所者,隔離設備得裝設於該箱體內。
  (五)儲能系統之隔離設備不在所連接設備之視線可及範圍內者,應在
        所有隔離設備處裝設名牌或標識,標示其他隔離設備之位置。
〔立法理由〕
電流,避免損害擴大,於電路相關位置應裝設隔離設備,且應位於容易操
作位置,爰參考 NEC 706.7增訂。

儲能系統連接其他電力電源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二個以上電力電源供電之負載隔離設備在啟斷位置時,應能啟斷所有
    電源。
二、併聯型變流器及交流模組應經設計者確認,始得適用於互連系統。
三、輸配電業電源中斷時,儲能系統之併聯型變流器應自動隔離與輸配電
    業電源連接之所有非被接地導線,並應於輸配電業電源恢復供電時,
    始得重新閉合。
四、儲能系統與電力電源間之不平衡連接,應符合第三百九十六條之五十
    八規定。
五、儲能系統與電力電源之連接點,應符合第三百九十六條之五十九規定
    。
六、與輸配電業責任分界點之系統保護協調符合輸配電業所訂有關併聯技
    術要點規定者,得逆送電力至電力網。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儲能系統與其他電源互連時,應考量其他電力電源對儲能系統及負載
    之安全防護措施,並考量輸配電業電源中斷時,儲能系統應與輸配電
    業電源隔離,以防止逆送電至電力網  ,爰參考NEC 706.8 增訂第一
    款至第五款。
三、為利用戶儲能系統參與輸配電業輔助服務等電力調度,宜開放其電力
    得逆送至電力網,惟為保護電力網安全,而要求用戶之系統保護協調
    等應符合輸配電業所訂之相關併聯技術要點規定,爰增訂第六款。

儲能系統裝設之場所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儲能系統應有通風設備,以防止儲能裝置所生爆炸性混合物之累積。
    套件型或整套型之儲能系統通風措施得依製造廠家建議辦理。
二、帶電組件應予防護,並依第一章第五節之相關規定辨理。
三、儲能系統之工作空間:
  (一)最小工作空間應符合表三九六~六九規定。工作空間應從儲能系
        統模組、電池模組外殼、機架或托盤之邊緣開始測量。
  (二)機架上電池模組外殼與不需維護側之牆壁或結構間,應間隔二十
        五公厘以上。
  (三)套件型及整套型之儲能系統內組件之工作空間,得依製造廠家之
        建議辦理。
四、儲能系統機房出入之維修門,應朝出口方向對外開啟,並配備經設計
    者確認適用之門把。
五、儲能系統及其設備與組件之工作空間應有照明設備。照明燈具不得僅
    倚賴自動裝置控制。若有相鄰光源照射之工作空間,得免加裝照明燈
    具。照明燈具之位置不得有下列情況之一:
  (一)維修照明燈具時,維護人員會暴露於帶電之系統組件。
  (二)當照明燈具故障時,對系統或系統組件造成危害。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為確保人員進行操作及維護之安全,儲能系統裝設之場所需要有足夠
    之工作空間及照明,並有適當之通風設備、帶電組件有所防護等措施
    ,爰參考 NEC 706.10 增訂。

儲能系統之標示依下列規定辦理,並應為耐久而明顯者:
一、在每個供電設備位置、所有能夠互連之電力電源位置,及建築物或構
    造物外面,應裝有能指出建築物或構造物上面或內部所有電源之耐久
    性名牌。
二、建築物或構造物之儲能系統未連接至公用電源,並為獨立系統者,在
    建築物或構造物外面應裝有耐久性且視線可及之名牌。名牌應標示獨
    立電源系統及其隔離設備之位置。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為利儲能系統管理維護,甚至救災時得以關閉其他互連電源,保障救
    災人員安全,系統適當位置應有其他電源之標示,或告知其為獨立電
    源,以防止人員誤操作或誤觸其他電源,爰參考NEC 706.11增訂。

儲能系統電源電路之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特定電路之最大電流:
  (一)儲能系統之名牌應標示其額定電流。套件型或整套型之匹配組件
        ,若於現場組裝成系統者,應標示組裝成系統後之額定電流。
  (二)變流器輸出電路最大電流應為變流器連續輸出電流之額定值。
  (三)當變流器在最低輸入電壓下產生額定功率時,變流器輸入電路最
        大電流應為變流器連續輸入電流之額定值。
  (四)當變流器在最低輸入電壓下產生額定功率時,變流器輸出至用電
        設備電路最大電流應為變流器連續輸出電流之額定值。
  (五)直流至直流轉換器輸出最大電流應為該轉換器連續輸出電流之額
        定值。
二、儲能系統供電至負載之配線系統,其幹線導線安培容量不得小於前款
    規定之額定電路電流,或儲能系統過電流保護裝置額定值之較大者。
三、單相二線式儲能系統輸出至被接地導線或中性線,及三線式系統或三
    相四線式 Y接系統之單獨非被接地導線,其最大不平衡中性線負載電
    流加上儲能系統輸出額定值,不得超過被接地導線或中性線之安培容
    量。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為免儲能系統電源電路發生故障,其電路應能承受變流器及直流至直
    流轉換器之最大連續輸入及輸出電流安培容量,電路導線額定亦應有
    足夠之安培容量,爰參考NEC 706.20增訂。

儲能系統電路導線過電流保護應依第一章第十節規定辦理。儲能系統電路
之保護裝置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過電流保護裝置之額定應依第一章第十節規定及儲能系統之額定決定
    ,且不得低於依前條第一款計算所得最大電流之一.二五倍。
二、用於儲能系統直流部分之過電流保護裝置,應為經設計者確認用於直
    流電路,且有適用於直流之額定電壓、電流及啟斷容量者。
三、儲能系統直流輸出電源端應裝設經設計者確認適用之限流型過電流保
    護裝置。但儲能系統經設計者確認已有直流輸出之限流型過電流保護
    裝置者,得免裝之。
四、熔線二側均有電源者,其二側應裝有隔離設備,使能與所有電源隔離
    。
五、儲能系統之輸入及輸出端點距離所連接之設備超過一.五公尺,或該
    端點引接之電路穿過牆壁或隔板,該儲能系統應有過電流保護裝置。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為防止儲能系統發生意外,致電路電流超過所能承受之安培容量,應
    有適用之直流過電流保護裝置或限流型過電流保護裝置等,以確保人
    員及設備安全,爰參考 NEC706.21增訂。

儲能系統應有控制器調控其充電過程。用於控制充電過程之可調節裝置,
僅限合格人員使用。
分散充電控制器之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儲能系統採用分散充電控制器作為調節充電之單一裝置,應配備第二
    個獨立裝置,防止儲存裝置過度充電。
二、分散充電控制器及轉換負載之電路:
  (一)轉換負載之額定電流不得超過分散充電控制器之額定電流;其額
        定電壓應超過儲能系統之最大電壓;其額定功率應為充電電源額
        定功率之一.五倍以上。
  (二)電路之導線安培容量及過電流保護裝置之額定,應為分散充電控
        制器最大額定電流之一.五倍以上。
三、使用與電力網併聯型變流器之儲能系統,將多餘功率轉移至電力網,
    控制能量儲存充電狀態,依下列規定:
  (一)此系統不受前款規定限制。
  (二)此系統應有備援機制來控制儲能系統充電過程,以因應電力網中
        斷,或原充電控制器故障或失能時運用。
裝用之充電控制器及其他直流至直流轉換器,其輸出電壓及電流隨輸入而
變動者,應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一、輸出電路之導線安培容量以在所選擇輸出電壓範圍下,充電控制器或
    轉換器最大額定連續輸出電流值為基準。
二、輸出電路之額定電壓以在所選擇輸出電壓範圍下,充電控制器或轉換
    器之最大電壓輸出值為基準。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為免儲能系統過度充電造成系統損壞,或傷及互連之電力電源,應有
    調控充電之裝置及其備援系統。充電器、併聯型變流器及直流至直流
    轉換器應有其適用之規定,爰參考NEC 706.23增訂。

儲能系統之電池模組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住宅內儲能系統之直流線間電壓或對地電壓,不得超過一00伏。但
    儲能系統例行維護時無接觸帶電組件者,不在此限。
二、電池模組串聯電路線間電壓或對地電壓超過二四0伏者,於合格人員
    進行現場維護時,應將串聯電路分割成不超過二四0伏之區段。其分
    割得使用螺栓式或插入式無載啟斷隔離設備,或製造廠家建議之隔離
    方式。
三、儲能系統直流線間電壓或對地電壓超過一00伏應有隔離設備,且僅
    限合格人員可觸及,於維護時隔離電力儲能系統中非被接地導線及接
    地導線。該隔離設備不得啟斷電力系統其他剩餘被接地導線。其隔離
    設備得使用額定無載啟斷開關。
四、儲能系統直流線間電壓或對地電壓超過一00伏,該直流電路非被接
    地導線應裝設接地故障檢測及指示器。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為保護人員安全,住宅內之儲能系統或無合格人員管理維護之儲能系
    統之電壓,應予以限制,而超過限制電壓之儲能系統則應有相關安全
    措施要求,爰參考 NEC706.30增訂。

儲能系統之電池模組及電池芯之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電池模組之連接接頭應使用製造廠家建議之抗氧化材料。
二、現場組裝之電池間連接導體及層間連接導體之安培容量,在最大負載
    及最高周溫下,應使導體溫升不超過導線絕緣體或導線支持物材料之
    安全運轉溫度。
三、在不同層或機架上電池模組間,電池模組與電纜之電氣連接,不得對
    電池模組端子造成機械應力。若實務上可行,得使用端子板。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由多個電池模組連接組成之儲能系統,其連接之接頭及導體應有維持
    電氣連續性之材質與接法,爰參考NEC 706.31增訂。

電池模組相互連接之導線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機架內之連接方法須經設計者確認者,機架內電池模組端子至鄰近接
    線盒間得使用六0平方公厘以上可撓電纜。
二、機架內電池芯間及電池模組間之連接經設計者確認得使用可撓電纜。
三、前二款可撓電纜應經設計者確認為防潮者。
四、可撓細絞電纜僅連接至端子、接線片、配線器材或連接接頭,並應符
    合第一章第五節之相關規定。
電池模組之端子應為輕易可觸及,以利檢視及清潔。電池模組透明外殼之
一側應為輕易可觸及,以利檢查內部組件。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用於連接電池之導線應符合電化學儲能系統之特性,以確保電氣連接
    續,設計者於設計時應予確認,並應設計使電流模組及端子易於維護
    ,爰參 考 NEC 706.32增訂。

儲能系統之電池模組裝設位置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帶電組件應予防護,並依第一章第五節之相關規定辨理。
二、上出線式電池模組若裝設在分層機架上者,在儲能系統組件之最高點
    與該點上方之機架或天花板間,應有經設計者確認或儲能設備製造廠
    家建議之工作空間。
三、瓦斯管線不得經過電池模組儲存室。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為確保操作人員安全,儲能系統之帶電組件應有防護,且有適當工作
    空間及安全環境,爰參考 NEC706.34增訂。
電動車供電設備及系統其他組件,被認定為有意與車輛互連,而作為電力
電源,或提供雙向電力饋送者,應經設計者確認為適合安全充放電,且不
會逆送電力至電力網。但電動車輛作為儲能設備與其他電力電源連接,並
符合第七節儲能系統之適用規定者,得逆送電力至電力網。
〔立法理由〕
為利用戶將電動車作為儲能設備參與輸配電業輔助服務等電力調度,並促
進用戶與輸配電共同建構可靠之電力網,引導用戶提升其逆送電力至電力
網之品質與安全,爰修正現行但書規定。

本節名詞定義如下:
一、太陽光電系統:指可將太陽光能轉換成電能之全部組件與子系統之組
    合,適合連接至用電負載。
二、太陽能電池:指暴露於日照下,能產生電力之基本太陽光電裝置。
三、模板:指太陽光電系統中,將數片模組以牢靠方式整合固定且完成配
    線,設計成可作為現場組裝之單元。
四、模組:指太陽光電系統中,由太陽能電池、光學組件及除追日裝置外
    之其他組件組成,暴露於日照下能產生直流電力之完整且耐候之裝置
    。
五、組列:指太陽光電系統中,將模組或模板以機械方式整合支撐結構與
    基座、追日裝置及其他組件,以產生直流電力之組合體。
六、阻隔二極體:指用以阻隔電流逆向流入太陽光電電源電路之二極體。
七、太陽光電電源:指產生直流系統電壓及電流之組列或組列群。
八、太陽光電電源電路:指介於模組間之電路,或介於模組群至直流系統
    共同連接點間之電路。
九、太陽光電輸出電路:指介於太陽光電電源與變流器或直流用電設備間
    之電路導體(線)。
十、變流器:指用於改變電能電壓大小或波形之設備,亦稱為電力調節裝
    置(PCU)或電力轉換系統(PCS)。
十一、變流器輸入電路:指介於變流器與蓄電池間之導體(線),或介於
      變流器與太陽光電輸出電路間之導體(線)。
十二、變流器輸出電路:指介於獨立型系統之變流器與交流配電箱間之導
      體(線),或介於變流器與受電設備或其他發電電源間之導體(線
      )。
十三、太陽光電系統電壓:指太陽光電電源或太陽光電輸出電路之直流電
      壓。若為多線裝設系統者,為任二條直流導體(線)間之最高電壓
      。
十四、交流模組:指太陽光電系統中,由太陽能電池、光學組件、變流器
      及除追日裝置外之其他組件組成,暴露於日照下能產生交流電力之
      完整且耐候裝置。
十五、子組列:指組列之電氣組件。
十六、單極子組列:指在輸出電路中有正極及負極二條導線之子組列。
十七、雙極太陽光電組列:指就共同參考點或中間抽頭,具相反極性之二
      組輸出之組列。
十八、建築一體型太陽光電系統(BIPV):指整合於建築物之外表或
      結構中,並作為該建築物外表防護層之太陽光電系統。
十九、併聯型系統:指與電業之發配電網路併聯,並可供電至該網路之太
      陽光電系統。
二十、發配電網路:指發電、配電及用電系統。
二十一、獨立型系統:指不併聯至電業發配電網路之太陽光電系統。
二十二、混合型系統:指由多種電源所組成之系統,包括太陽光電、風力
        、微型水力發電機、引擎驅動之發電機或其他電源等,不包括發
        配電網路系統及儲能系統。
二十三、充電控制器:指應用於蓄電池充電,可控制直流電壓或直流電流
        之設備。
〔立法理由〕
配合本次修正增訂第七節儲能系統專節,有關儲能相關規定宜依該節規定
辦理,故配合刪除第二十四款用詞定義,以免重複規定。

太陽光電電源電路具備下列規定條件者,應視為符合第三百九十六條之七
十三規定:
一、太陽光電電源電路須與互連電池模組之電壓額定及充電電流要求匹配
    。
二、最大充電電流乘以一小時所得之值,小於以安培-小時為單位之額定
    電池模組容量之百分之三,或廠家建議值。
〔立法理由〕
一、配合本次修正增訂之第七節第三百九十六條之七十三已明定有關充電
    控制相關規定,為避免重複規範,爰予刪除。
二、考量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與其連接電池之充電電流,在特定條件下無過
    度充電之情形,得免裝充電控制器,故保留第一款中段規定,並參考
     NEC 690.72 修正,分列為第一款及第二款。
(刪除)
〔立法理由〕
一、本條刪除。
二、本條原係參考NEC690.71 (2011年版)所訂,配合該條2017年版已修訂
    為依NEC706條儲能相關規定辦理,現行規定已不適用,應依儲能系統
    專節規定辦理,爰配合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
一、本條刪除。
二、配合本次修正之第七節第三百九十六條之七十六已明定有關電池相互
    連接之規定,為避免重複規範,爰刪除本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