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於四十一年八月十八日發布施
行,歷經二十一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十年三月十七日。
隨現代用戶用電配線材料、設備製造、施作工法及電能應用等技術進步,
延續前次修正參考美國電工法規(National Electrical Code, NEC 2011
年版)、國際電工技術委員會( International Electrotechnical Comm
ission, IEC)標準、我國國家標準(CNS)等規定,修正特殊場所、特殊
設備及設施、高壓用電設備及配線,及特殊狀況用電等,並滾動檢討全部
條文,調整章節條次,使整體一致性。其中電動車充電、太陽光電、儲能
等先進系統部分,考量國內外應用技術不斷更新,爰參考較新美國電工法
規2020年版規定增修。本次全案修正,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統一整併本規則裝設之用電設備應經設計者確認適用之相關規定。(
修正條文第五條)
二、增訂導線安培容量計算公式,以因應實務特殊導線線徑設計及其審查
需要。(修正條文第二十五條)
三、開放進屋線採用鋁匯流排槽配線,並增訂應採用經檢驗通過之專用銅
鋁合金接頭及配件。(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第六十八條及第一千零
九條)
四、調降插座漏電啟斷裝置之應裝設額定靈敏度電流值,使有較高靈敏度
,對人員保障更佳。(修正條文第八十九條)
五、參考國外法規對蓄電池最新規定,更新固定式蓄電池相關規定。(修
正條文第二百七十七條至第二百八十六條)
六、增訂不同導線線徑於配電箱內所需最小配線空間要求,以防導線過度
轉折破壞絕緣。(修正條文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三百十三條及第三百
十六條)
七、修正導線絕緣物最高容許溫度得超過高密度聚乙烯導線管(HDPE管)
等非金屬管槽額定耐受溫度之條件,以利實務設計施作。(修正條文
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三百四十八條及第四百二十四條)
八、增訂低壓電纜以不同方式敷設於電纜架之電流計算,及高壓電纜敷設
於電纜架之容積與安全電流限制,使業者有所遵循。(修正條文第三
百六十一條、第三百六十二條、第九百二十八條及第九百二十九條)
九、修正特殊場所規範範圍、危險區域劃分規定,並明確防爆器材規格差
異,以利設計裝用符合防爆安全。(修正條文第四百六十三條至第四
百六十六條、第四百七十一條及第四百七十四條等)
十、新增醫療照護場所設計重要電力系統及其他場所緊急電源系統,以因
應停電時能提供生命安全所需基本電力。(修正條文第六百十三條至
第六百四十七條,及第九百七十條至第九百八十二條)
十一、要求公眾聚集場所裝用之高強度照明燈具選用耐熱導線,及提高電
流安全裕度,並妥為配線,以降低火災事故。(第六百四十八條至
第六百九十四條)
十二、新增民生常見用電設施例如招牌廣告燈、游泳池,與工廠特殊電力
設備如電動起重機及吊車等之電力配線規定。(修正條文第七百十
一條至第八百四十六條)
十三、調整高壓電纜各種裝設方式之安全電流規定,以因應我國夏季高溫
氣候。(修正條文第九百零八條)
十四、新增一個以上發電電源與經常電源併聯運轉之配線系統裝設規定,
以確保用戶設置多重電源之用電安全。(修正條文第九百九十一條
至第一千零三條)
十五、新增集中電度表裝置規定,並要求裝設表前及表後開關,以保障人
員作業安全。(修正條文第一千零五條及第一千零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