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5月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4年5月9日經濟部經能字第1145800186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014 條,除第五章第十一節至第七章及第九章第一節至第三節條文自發布後一 年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經濟 / 工業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41年8月18日經濟部臺工字第4270號令訂定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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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46年11月27日經濟部經臺營字第14650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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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50年8月14日經濟部經臺營字第11133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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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53年5月6日經濟部經臺營字第07236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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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54年9月9日經濟部經臺公企字第18142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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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57年9月12日經濟部經臺公企字第32216號公告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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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61年8月4日經濟部經工字第21487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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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62年2月12日經濟部經國營字第03737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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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72年12月9日經濟部經工字第49007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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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77年5月16日經濟部經工字第13201號令修正發布第401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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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79年8月20日經濟部經工字第039237號令修正發布第431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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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88年4月14日經濟部經能字第 88260215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第7 條、第9條、第12條、第16條、第17條、第27條、第30條、第45條、第5 3條、第59條、第62條、第64至第68條、第87條、第93條、第94條、第1 02條、第103條、第105條、第125條、第127條、第153條、第157條、第 184 條、第189條、第222條、第244條、第275條、第276條、第277條、 第 279條、第282條、第284條、第311條、第401條、第412條、第441條 、第446條、第460條、第461條、第477條、第495 條;刪除第60條;增 訂第64條之1、第66條之1、第85條之1、第276條之1、第279條之1、第2 82條之1、第292條之1至第292條之18、第484條之1至第484條之8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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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中華民國98年1月16日經濟部經能字第 09704606760號令修正發布第103條 、第 495條;增訂第292條之19至第292條之35條文及第四章第十五節節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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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中華民國98年8月14日經濟部經能字第09804604160號令修正發布第16條之 附表十六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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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2日經濟部經能字第 10004607230號令修正發布第241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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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中華民國102年4月10日經濟部經能字第10204601030號令修正發布第445條 、第 461條至第464條、第495條及第八章章名、第八章第二節節名;刪 除第446條、第447條、第449條至第460條、第465條至第471條條文,自 104年5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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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6日經濟部經能字第 10204607030號令修正發布第6條 、第 7條、第103條、第105條、第495條;增訂第6章第5節至第6節;刪 除第494條條文,自104年1月1日施行,但102年4月10日修正發布之條文 ,自104年1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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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經濟部經能字第10404602530號令修正發布第 396條 之22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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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中華民國107年7月17日經濟部經能字第 1070460342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 第1條、第2條、第6條、第7條、第293條至第295條、第298條至第307條、 第310條、第311條、第313條、第314條、第318條、第325條、第396條之1 6 、第397條、第404條、第443條、第475條及第五章第二節、第三節節名 ;增訂第274條之1至第274條之6、第294條之1至第294條之7、第295條之1 、第298條之 1至第298條之10、第307條之1、第311條之1、第311條之2、 第313條之1至第313條之4、第318條之 1至第318條之63條及第四章第十節 之一節名、第五章第一節第一款~第三款款名、第五章第三節第一款~第 三款款名、第五章第三節之一~第三節之四節名;刪除第3條、第296條、 第297條、第308條、第309條、第312條、第315條至第317條條文(原名稱: 屋內線路裝置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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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中華民國109年2月11日經濟部經能字第10904600460號令修正發布第6條、 第 7條、第10條、第11條、第12條、第14條、第15條、第186條、第187條 、第 189條、第191條、第221條、第222條、第225條、第229條、第238條 、第 239條、第241條、第244條、第245條、第246條、第249條、第251條 、第 252條、第253條、第254條至第257條、第266條、第268條、第269條 、第 270條至第274條、第274條之2、第274條之4至第274條之6、第275條 至第 279條、第281條、第282條、第284條至第288條、第290條、第291條 、第292條至第292條之10、第293條、第495條及第一章第二節節名、第四 章章名、第四章第五節、第六節、第八節、第十節、第十一節節名;增訂 第10條之1、第13條之1、第13條之2、第14條之1、第15條之1、第15條之2 、第 186條之1、第186條之2、第187條之1至第187條之14、第190條之1至 第 190條之4、第196條之1至第196條之15條、第218條之1至第218條之3、 第220條之1、第224條之1、第238條之1至第238條之10、第243條之1、第2 45條之1、第248條之1至第248條之9、第251條之1、第252條之1至第252條 之4、第253條之1至第253條之7、第265條之1至第265條之12、第269條之1 、第 274條之7、第277條之1、第284條之1至第284條之24、第291條之1、 第318條之64至第318條之89、第494條之1及第四章第二節之一、第五節之 一、第六節之一、第七節之一、第九節之一、第十一節之一、第十一節之 二、第十一節之三節名、第五章第三節之五、第三節之六、第三節之七節 名;刪除第13條、第47條、第78條至第80條、第84條、第188條、第190條 、第 192條至第218條、第219條、第220條、第223條、第224條、第226條 至第 228條、第230條至第237條、第240條、第242條、第243條、第247條 、第248條、第250條、第259條至第265條、第267條、第279條之1、第280 條、第282條之1、第283條、第292條之11至第292條之35、第310條、第33 4條、第 484條之1至第484條之8條文第四章第二節、第三節、第四節、第 九節、第十四節、第十五節節名、第八章之一章名,自發布後一年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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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中華民國109年4月15日經濟部經能字第10904601370號令修正發布第396條 之16、第396條之21、第396條之61;增訂第396條之63至第396條之77條文 及第六章第七節節名、第六章第七節第一款至第三款款名;刪除第 396條 之60、第396條之62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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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中華民國114年5月9日經濟部經能字第1145800186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014 條,除第五章第十一節至第七章及第九章第一節至第三節條文自發布後一 年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於四十一年八月十八日發布施
行,歷經二十一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十年三月十七日。
隨現代用戶用電配線材料、設備製造、施作工法及電能應用等技術進步,
延續前次修正參考美國電工法規(National Electrical Code, NEC 2011
年版)、國際電工技術委員會( International Electrotechnical Comm
ission, IEC)標準、我國國家標準(CNS)等規定,修正特殊場所、特殊
設備及設施、高壓用電設備及配線,及特殊狀況用電等,並滾動檢討全部
條文,調整章節條次,使整體一致性。其中電動車充電、太陽光電、儲能
等先進系統部分,考量國內外應用技術不斷更新,爰參考較新美國電工法
規2020年版規定增修。本次全案修正,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統一整併本規則裝設之用電設備應經設計者確認適用之相關規定。(
    修正條文第五條)
二、增訂導線安培容量計算公式,以因應實務特殊導線線徑設計及其審查
    需要。(修正條文第二十五條)
三、開放進屋線採用鋁匯流排槽配線,並增訂應採用經檢驗通過之專用銅
    鋁合金接頭及配件。(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第六十八條及第一千零
    九條)
四、調降插座漏電啟斷裝置之應裝設額定靈敏度電流值,使有較高靈敏度
    ,對人員保障更佳。(修正條文第八十九條)
五、參考國外法規對蓄電池最新規定,更新固定式蓄電池相關規定。(修
    正條文第二百七十七條至第二百八十六條)
六、增訂不同導線線徑於配電箱內所需最小配線空間要求,以防導線過度
    轉折破壞絕緣。(修正條文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三百十三條及第三百
    十六條)
七、修正導線絕緣物最高容許溫度得超過高密度聚乙烯導線管(HDPE管)
    等非金屬管槽額定耐受溫度之條件,以利實務設計施作。(修正條文
    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三百四十八條及第四百二十四條)
八、增訂低壓電纜以不同方式敷設於電纜架之電流計算,及高壓電纜敷設
    於電纜架之容積與安全電流限制,使業者有所遵循。(修正條文第三
    百六十一條、第三百六十二條、第九百二十八條及第九百二十九條)
九、修正特殊場所規範範圍、危險區域劃分規定,並明確防爆器材規格差
    異,以利設計裝用符合防爆安全。(修正條文第四百六十三條至第四
    百六十六條、第四百七十一條及第四百七十四條等)
十、新增醫療照護場所設計重要電力系統及其他場所緊急電源系統,以因
    應停電時能提供生命安全所需基本電力。(修正條文第六百十三條至
    第六百四十七條,及第九百七十條至第九百八十二條)
十一、要求公眾聚集場所裝用之高強度照明燈具選用耐熱導線,及提高電
      流安全裕度,並妥為配線,以降低火災事故。(第六百四十八條至
      第六百九十四條)
十二、新增民生常見用電設施例如招牌廣告燈、游泳池,與工廠特殊電力
      設備如電動起重機及吊車等之電力配線規定。(修正條文第七百十
      一條至第八百四十六條)
十三、調整高壓電纜各種裝設方式之安全電流規定,以因應我國夏季高溫
      氣候。(修正條文第九百零八條)
十四、新增一個以上發電電源與經常電源併聯運轉之配線系統裝設規定,
      以確保用戶設置多重電源之用電安全。(修正條文第九百九十一條
      至第一千零三條)
十五、新增集中電度表裝置規定,並要求裝設表前及表後開關,以保障人
      員作業安全。(修正條文第一千零五條及第一千零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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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異動

修正101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