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分處業務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於五十四年七 月九日訂定發布,歷經十九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十年五 月三日。茲為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本規則原列屬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 處或分處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起改由經濟部產業園區 管理局或分局管轄,爰修正本規則名稱為「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及分局 之科技產業園區業務管理規則」,並修正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