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科技產業園區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行政院院授主基經字第1120202429A號令修正發布 第2條、第6條、第11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經濟 / 加工出口

立法總說明

科技產業園區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六十三
年八月十五日訂定發布,其後歷經四次修正,最近一次於一百十年八月十
三日修正發布,並自一百十年三月二十八日施行。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
,本辦法原列屬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九月
二十六日起改由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管轄,爰修正本辦法第二條、第六
條、第十一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本基金管理機關名稱。(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修正本基金為增加收益,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修正條文第六條)
三、增訂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法規異動

修正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隸屬於經濟作業基
金項下,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以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主管
機關,並以本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為管理機關。
〔立法理由〕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本辦法原列屬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之權責事項
,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起改由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管轄,爰修正
機關名稱。

本基金為增加收益,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立法理由〕
酌作文字修正。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三月二十八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考量本辦法係特定自一百十年三月二十八日施行,惟本次修正之條文
    無溯及生效之必要,爰依法制體例增訂第二項,定明本次修正條文自
    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