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隸屬於經濟作業基
金項下,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以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主管
機關,並以本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為管理機關。
〔立法理由〕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本辦法原列屬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之權責事項
,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起改由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管轄,爰修正
機關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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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為增加收益,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立法理由〕 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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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三月二十八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考量本辦法係特定自一百十年三月二十八日施行,惟本次修正之條文
無溯及生效之必要,爰依法制體例增訂第二項,定明本次修正條文自
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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