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科技產業園區內設有營業或聯絡處所之事業核准登記管理辦法(以下簡 稱本辦法)於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訂定發布,歷經六次修正,最近一次 於一百十年四月六日修正發布,並自一百十年三月二十八日施行。茲為配 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本辦法原列屬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或分處之權責 事項,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起改由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或分局管 轄,爰修正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