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產業園區社區開發及租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九十年十二 月二十六日訂定發布,歷經三次修正,最近一次於一百十年四月六日修正 發布,並自一百十年三月二十八日施行。茲為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本辦 法原列屬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或分處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九月 二十六日起改由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或分局管轄,爰修正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