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產業園區內建築物由公民營事業投資申請核准興建程序審查及租售辦 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九十六年一月二十四日訂定發布,歷經二次修正 ,最近一次於一百十年四月六日修正發布,並自一百十年三月二十八日施 行。茲為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本辦法原列屬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或 分處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起改由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 局或分局管轄,爰修正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