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產業園區產學合作與技術人員及儀器設備之交流運用辦法(以下簡稱 本辦法)於一百十年八月十日訂定發布,迄今未修正。茲為配合行政院組 織改造,本辦法原列屬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 年九月二十六日起改由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管轄,爰修正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