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銷水產品特約檢驗辦法係於一百零三年八月五日訂定發布施行,於一百 零七年十一月二十日及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五日修正。本次修正係配合農業 部組織法施行修正機關名稱。
本辦法之受理範圍如下: 一、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標準局)外銷水產品衛生安全管理系統 驗證加工廠之登錄產品及其原料。但參展或貿易用樣品不適用本辦法 關於登錄產品之規定。 二、經農業部漁業署確認符合漁船衛生評鑑及輸入國衛生規定之漁船漁獲 物。
配合農業部組織法施行修正機關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