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度量衡業應備置之度量衡標準器及追溯檢校機構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4月1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1年4月19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四字第 11140002710號公告 修正發布第29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經濟 / 標準、度量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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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異動

修正

二十九、電度表業應備置之標準器如下:
        (一)標準電力表或標準電力源,等級為製造電度表準確度之20
              %以下。
        (二)高阻計:直流500V。
        前項第一款如為直流標準電力表或直流標準電力源,其直流電壓
        、直流電流及時間得分別校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