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健保資訊網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9月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1年9月5日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資字第1110690467A 號令修正發布第2點、第4點、第5點、第10點及第5點附件一、附件二,並 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經濟 / 標準、度量衡

法規異動

修正

二、「健保資訊網」使用對象(以下稱「健保資訊網」各成員):
    (一)提供醫事機構進行各項醫療資訊業務服務之政府機關(以下稱
          政府機關),亦即為提供醫療資訊系統供醫事機構連線使用之
          資訊系統提供者。
    (二)本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以下稱醫事機構),亦即為連線「
          健保資訊網」中各政府機關所提供之資訊系統之使用者。
    (三)提供醫事機構資訊服務、資訊系統開發維護、資訊通信安全、
          故障排除等服務之資訊服務單位(以下稱資訊服務單位)。
    (四)提供醫事機構雲端資訊服務之雲端資訊服務單位(以下稱雲端
          資訊服務單位)。
    (五)經本署專案核可者。

四、申請資格
    (一)醫事機構均可申請。
    (二)政府機關:來函敘明所提供之業務經本署專案核可者;若所提
          供之醫療資訊業務服務不符本要點之規範時,應主動退出「健
          保資訊網」。
    (三)資訊服務單位:需符合下列資格並經本署核可。
          1.經中華民國政府機關核准成立之公司行號,其營業項目與資
            訊通信服務、電腦系統、電腦設備、軟體開發或維護等相關
            之業者。
          2.有意願與能力提供本保險或經本署同意之相關資訊服務予醫
            事機構,且確有連線「健保資訊網」之必要,願意遵守本要
            點所列事項者。
          3.須具備「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辦法」附表六資通安全責任
            等級 C級之特定非公務機關應辦事項中技術面之資通安全防
            護措施。
          4.申請「健保資訊網」線路竣工後一年內,需有一家基層醫事
            機構以上之醫事機構同意其連線維護其資訊系統,若未符合
            ,則本署將逕行通知「健保資訊網」線路提供業者中斷其網
            路線路,並於一年內不得再提出申請「健保資訊網」線路。
    (四)雲端資訊服務單位:需符合下列資格並經本署核可。
          1.經中華民國政府機關核准成立之公司行號,其營業項目與資
            訊通信服務、電腦系統、電腦設備、軟體開發或維護等相關
            之業者。
          2.提供雲端服務給醫事機構就系統資料之蒐集、處理與利用及
            資料庫之使用,雲端服務之資料儲存地點,應設置於我國境
            內。
          3.提供的雲端服務應通過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資訊安全標準驗
            證,且為有效之證明文件。
          4.提供的雲端服務應透過健保資訊網路連線。
    (五)其他經本署專案核可者。

五、申請程序
    (一)醫事機構:逕向本署「健保資訊網」提供業者申請,申請線路
          裝機地點須為醫事機構地址或電信業者機房。
    (二)政府機關:經本署專案核可後向本署「健保資訊網」提供業者
          申請,申請線路裝機地點須為該政府機關之資訊設備位址或電
          信業者機房。
    (三)資訊服務單位:
          1.應檢附下列申請文件,掛號郵寄至「 10634台北市信義路三
            段一四0號十四樓中央健康保險署申請健保資訊網」收。
          2.加入健保資訊網申請表(詳如附件一)
          3.列印經濟部公司基本資料查詢,並加蓋公司章確認資料無誤
            。
          4.服務暨資安保密切結書一份(詳如附件二)。
          5.「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辦法」附表六資通安全責任等級 C
            級之特定非公務機關應辦事項中技術面之資通安全防護措施
            佐證資料。
          6.線路申請書上之客戶名稱,應以公司登記證明書記載之公司
            名稱申請,申請裝機地址亦須與該單位公司登記證明書公司
            地址相符或電信業者機房,若非其相關地址需有切結書,其
            切結內容需敘明理由並切結該申請裝機地址為公司所有,非
            住家並加蓋公司章確認資料無誤。
          7.每一資訊服務單位原則上可申請一條「健保資訊網」線路,
            若有需申請多條「健保資訊網」線路,則需敘明需申請多條
            線路之理由,且每條線路亦須檢附上所列之資通安全防護措
            施相關佐證資料。
          8.本署於審查通過後,將函復申請單位,申請單位於收到本署
            審查通過之回函後,請逕向本署「健保資訊網」提供業者聯
            絡窗口申請。
    (四)雲端資訊服務單位:
          1.應檢附下列申請文件,掛號郵寄至「 10634台北市信義路三
            段一四0號十四樓中央健康保險署申請健保資訊網」收。
          2.加入健保資訊網申請表(詳如附件一)。
          3.列印經濟部公司基本資料查詢,並加蓋公司章確認資料無誤
            。
          4.服務暨資安保密切結書一份(詳如附件二)。
          5.雲端服務資料儲存於我國境內之切結書,並加蓋公司章確認
            資料無誤。
          6.資訊安全標準驗證證明文件。
          7.線路申請書上之客戶名稱,應以公司登記證明書記載之公司
            名稱申請,申請裝機地址須為雲端服務設備所在之資訊機房
            ,若非前述地址,則需另備切結書,其切結內容需敘明理由
            並切結該申請裝機地址為公司所有,並加蓋公司章確認資料
            無誤。
          8.提供醫事機構雲端服務架構說明書。
          9.本署於審查通過後,將函復申請單位,申請單位於收到本署
            審查通過之回函後,請逕向本署「健保資訊網」提供業者聯
            絡窗口申請。
    (五)其他經本署專案核可者:來函敘明需求並經本署核可者,於審
          查通過後,將函復申請單位,申請單位於收到本署審查通過之
          回函後,請逕向本署「健保資訊網」提供業者聯絡窗口申請。

十、「健保資訊網」為提供醫事機構有關健保資訊應用,以及其他經本署
    同意之相關服務為限,不得有掃描、擷取「健保資訊網」上其他使用
    者資料、提供第三者透過申請之線路進入「健保資訊網」、干擾網路
    正常傳輸流量或其他任何侵害健保資訊網路使用者權益之行為;亦不
    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另外建置「健保資訊網」與網際網路連線之通道
    ,或為其他影響「健保資訊網」資訊安全之行為。若有前述行為經本
    署查證屬實,本署發函要求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本署得直接通知「
    健保資訊網」線路提供業者中斷其網路線路,其於一年內不得再提出
    申請「健保資訊網」線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