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性騷擾防治申訴調查及懲處處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於九十六年九月四日訂定發布,迄今歷經六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日期
為一百十二年三月八日。茲配合性別平等工作法及性騷擾防治法於一百十
二年八月十六日修正公布,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強化職
場性騷擾防治機制,並建立有效、友善、可信賴之性騷擾處理機制,爰參
照「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性騷擾防治申訴調查及懲處要點」及「經濟部性
騷擾防治申訴調查及懲處處理要點」修正本要點。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本要點之訂定依據。(修正規定第一點)
二、修正本要點之適用對象及適用態樣。(修正規定第三點、第四點)
三、修正本局性騷擾申訴管道及實施員工教育訓練事項。(修正規定第五
點、第六點)
四、修正本局性騷擾申訴評議會組成。(修正規定第七點)
五、增訂本局接獲不具調查權限之性騷擾申訴之處理程序。(修正規定第
八點)
六、增訂本局知悉有性騷擾情形時,應採取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修正規
定第九點、第十點)
七、增訂本局知悉所屬公共場所及公眾得出入場所有性騷擾事件發生時,
得採取措施。(修正規定第十一點)
八、修正適用性騷擾防治法之性騷擾案件之申訴期限;對於性別平等工作
法之性騷擾案件,增訂應依法通知地方主管機關之義務。(修正規定
第十二點)
九、修正適用性騷擾防治法之申訴案件,有不予受理情形,應移送地方主
管機關處理之相關規定。(修正規定第十三點)
十、修正被申訴人為本局首長時之受理申訴機關。(修正規定第十四點)
十一、修正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之申訴案件,撤回申訴之法律效果。(修
正規定第十五點)
十二、修正申訴案件之調查處理程序。(修正規定第十六點)
十三、修正參與申訴案件調查處理有關人員之保密義務。(修正規定第十
七點)
十四、修正參與申訴案件調查處理有關人員之迴避規定。(修正規定第十
八點)
十五、修正本要點申訴案件之救濟程序。(修正規定第十九點)
十六、修正本局對於性騷擾事件程序中所為申訴、告發、作證等相關人員
,不得無正當理由而為不利之處置。(修正規定第二十一點)
十七、增訂性騷擾行為經調查屬實或經誣告屬實者之懲處依據,以及給予
被害人對懲處額度有陳述意見機會。(修正規定第二十二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