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樓業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4月2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4月26日經濟部經商字第1100240849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 第4條、第5條、第11條;增訂第4條之1、第11條之1條文(原名稱:銀樓業 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施行及申報辦法)
法規體系: / 行政 / 經濟 / 商業

立法總說明

銀樓業對達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及疑似洗錢交易申報辦法自一百年一月
二十七日訂定發布,並於一百零六年七月三日修正名稱為銀樓業防制洗錢
與打擊資恐施行及申報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
為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九日。
為推動銀樓業落實遵循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inancial Action T
ask Force,FATF)之建議要求,並針對亞太防制洗錢組織第三輪相互評鑑
報告相關缺失做改善,以使洗錢防制體系更趨完備,爰修正本辦法,並將
其名稱修正為銀樓業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辦法,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銀樓業客戶審查之時機、程序及拒絕進行交易之情形。(修正條
    文第四條)
二、增訂銀樓業對於持續性交易之客戶應辦理之審查措施。(修正條文第
    四條之一)
三、增訂銀樓業應依風險基礎方法執行確認客戶身分,並加強客戶審查之
    範圍及方式,以及於客戶為重要政治性職務人士時,強化確認客戶身
    分之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五條)
四、修正銀樓業進行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之相關措施,並增訂運用新科技
    拓展業務之風險管控措施。(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五、增訂不得委託第三方執行客戶身分審查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之一)

法規異動

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