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歌廳、舞廳、夜總會、俱樂部、酒家、酒吧、酒店(廊)、理容院(觀光理髮、視聽理容)及其他類似場所(特種咖啡茶室、夜店、舞場、三溫暖)場所防疫管理措施指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經濟部經商字第11102434050號公告廢止,並自即 日起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經濟 / 商業

法規異動

廢止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