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移送信用保證之程序 (一)申貸企業向經濟部工業局申請本項貸款並經審查會審核通過後, 應備齊相關文件向本基金申請信用保證,由本基金核發承諾書予 申貸企業,申貸企業得執承諾書於所載有效期間內,向與本基金 簽約之金融機構申請授信。 (二)同意授信之金融機構,應於授信前填具「直接保證確認申請表」 向本基金申請核發保證書,並依保證書所載條件辦理授信。前述 所載條件如需變更,應函經本基金同意後,始得辦理。 (三)經授信單位依保證書辦理之授信,應於授信翌日起七個營業日內 移送本基金信用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