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自有品牌推廣海外市場貸款信用保證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2月1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2月16日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 (105)保證規劃字 第6221350號函修正發布第5點(中華民國105年2月1日經濟部經授企字第 10500008770號函准予備查)
法規體系: / 行政 / 經濟 / 國際貿易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79年10月18日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79)業企字第6064 31號函訂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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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2年5月15日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第10屆第1次董事會 議修正發布全文9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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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5年8月11日經濟部經授企字第09500123880號函准予備查 (中華民國95年7月27日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第11屆第 2次董事會議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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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5年12月8日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95)規劃字第86059 9 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0點;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95年11月16 日經濟部經授企字第09500176440號函準予備查、中華民國95年11月2日 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第11屆第4次董事會議修正)(原名稱:中 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自創品牌貸款信用保證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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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7年11月19日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97)規劃字第6040 834號函修正發布第 7點;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97年11月12日經濟 部經授企字第0970016218號函准予備查、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財團法 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第11屆董事會第13次董事會議決議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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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98年7月29日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98)規劃字第60765 01號函修正發布第2點;並自98年7月29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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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0年11月4日經濟部經授企字第 10020391730號函准予核備修正 發布全文8點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2日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 第12屆第14次董事、監察人聯席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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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2年4月19日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 (102)保證規劃字 第6188182號函修正發布第6點 (中華民國102年4月17日經濟部經授企字 第10220392080號函准予備查) (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財團法人中小企 業信用保證基金第13屆第4次董事、監察人聯席會議決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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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05年2月16日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 (105)保證規劃字 第6221350號函修正發布第5點(中華民國105年2月1日經濟部經授企字第 10500008770號函准予備查)

法規異動

修正

五、移送信用保證之程序
  (一)申貸企業向經濟部工業局申請本項貸款並經審查會審核通過後,
        應備齊相關文件向本基金申請信用保證,由本基金核發承諾書予
        申貸企業,申貸企業得執承諾書於所載有效期間內,向與本基金
        簽約之金融機構申請授信。
  (二)同意授信之金融機構,應於授信前填具「直接保證確認申請表」
        向本基金申請核發保證書,並依保證書所載條件辦理授信。前述
        所載條件如需變更,應函經本基金同意後,始得辦理。
  (三)經授信單位依保證書辦理之授信,應於授信翌日起七個營業日內
        移送本基金信用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