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小組置委員二十二人至二十六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經濟部次
長兼任之;四人至八人為學者、專家,經由經濟部部長遴聘之;其餘
委員分別由下列機關推薦一人,並由經濟部部長聘(派)兼之:
(一)內政部。
(二)外交部。
(三)國防部。
(四)財政部。
(五)法務部。
(六)交通部。
(七)衛生福利部。
(八)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九)環境部。
(十)大陸委員會。
(十一)核能安全委員會。
(十二)農業部。
(十三)數位發展部。
(十四)經濟部產業發展署。
(十五)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十六)經濟部產業技術司。
(十七)經濟部投資審議司。
〔立法理由〕 一、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科技部」改制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改制為「環境部」;「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改制為「大陸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改制為「核能安全
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改制為「農業部」;「經濟部工業
局」改制為「經濟部產業發展署」;「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改制為「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經濟部技術處」修正為「經濟部產業技術司
」,爰配合修正現行規定第八款至第十五款之機關名稱。
二、鑒於國際關注新興技術、投資審查及半導體出口管制等議題,爰增列
第十三款「數位發展部」及第十七款「經濟部投資審議司」為本小組
委員之推薦機關,並配合修正序文之委員人數。現行規定第十三款至
第十五款移列第十四款至第十六款。
三、第一款至第七款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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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小組之幕僚工作,由經濟部國際貿易署負責辦理。
〔立法理由〕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改制為「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原「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之權責事項,改由「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管
轄,爰配合修正機關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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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小組之任務分工如下:
(一)內政部:負責管理戰略性高科技貨品在國內執行申報、檢查、
稽查遇有抗拒等狀況時相關人員之安全維護事宜。
(二)外交部:負責我國參與有關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管理與國際公約
、協定相關之活動、涉外協商、簽訂雙邊或多邊協定事宜。
(三)國防部:
1.負責管理軍事機關及其所屬單位之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相關事
宜。
2.負責國防部委託研發、產製、維修屬軍事用途之戰略性高科
技貨品輸出入及其他管理事宜。
3.負責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屬軍事用途之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
出入及其他管理事宜。
(四)財政部:負責戰略性高科技貨品進出口通關、審核查驗及統計
事宜。
(五)法務部:負責參與擬訂與戰略性高科技貨品有關之國內法規事
宜。
(六)交通部:負責管理戰略性高科技貨品中屬交通之相關事宜。
(七)衛生福利部:負責管理戰略性高科技貨品中屬醫療、生物製劑
之相關事宜。
(八)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負責管理科學園區之戰略性高科技貨
品相關事宜。
(九)環境部:負責管理戰略性高科技貨品中屬毒性化學物質之相關
事宜。
(十)大陸委員會:負責協商兩岸之戰略性高科技貨品政策相關事宜
。
(十一)核能安全委員會:負責管理戰略性高科技貨品中屬原子能技
術及貨品之相關事宜。
(十二)農業部:負責管理戰略性高科技貨品中屬農業技術、農業用
化學品、動物用藥品之相關事宜。
(十三)數位發展部:負責管理戰略性高科技貨品中屬新興技術及貨
品之相關事宜。
(十四)學者、專家:協助推動、協調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管理之相關
事宜及提供諮詢。
(十五)經濟部:
1.負責管理第一款至第十三款以外之戰略性高科技貨品之相
關事宜。
2.協調相關機關及單位擬訂並公告戰略性高科技貨品之管理
項目。
3.協調相關機關及單位擬訂與戰略性高科技貨品有關之國內
法規。
4.建立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管理之申報及檢查制度。
5.對企業界執行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管理有關之宣導工作,並
提供資訊服務。
6.負責戰略性高科技貨品之鑑定及稽查作業。
7.負責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入管理業務。
8.其他與戰略性高科技貨品有關之協調及管理事項。
〔立法理由〕 一、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科技部」改制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改制為「環境部」;「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改制為「大陸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改制為「核能安全
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改制為「農業部」,爰配合修正第
八款至第十二款之機關名稱。
二、鑒於國際關注新興技術議題,爰增列第十三款「數位發展部」之任務
分工,現行規定第十三款至第十四款移列第十四款至第十五款。
三、第二款、第三款、第八款、第十款、第十五款文字酌作修正。
四、序文、第一款及第四款至第七款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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