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經濟部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管理策略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3年2月5日經濟部經貿字第11350200200號函修正發布第3點、 第5點、第6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經濟 / 國際貿易

法規異動

修正

三、本小組置委員二十二人至二十六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經濟部次
    長兼任之;四人至八人為學者、專家,經由經濟部部長遴聘之;其餘
    委員分別由下列機關推薦一人,並由經濟部部長聘(派)兼之:
    (一)內政部。
    (二)外交部。
    (三)國防部。
    (四)財政部。
    (五)法務部。
    (六)交通部。
    (七)衛生福利部。
    (八)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九)環境部。
    (十)大陸委員會。
    (十一)核能安全委員會。
    (十二)農業部。
    (十三)數位發展部。
    (十四)經濟部產業發展署。
    (十五)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十六)經濟部產業技術司。
    (十七)經濟部投資審議司。
〔立法理由〕
一、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科技部」改制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改制為「環境部」;「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改制為「大陸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改制為「核能安全
    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改制為「農業部」;「經濟部工業
    局」改制為「經濟部產業發展署」;「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改制為「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經濟部技術處」修正為「經濟部產業技術司
    」,爰配合修正現行規定第八款至第十五款之機關名稱。
二、鑒於國際關注新興技術、投資審查及半導體出口管制等議題,爰增列
    第十三款「數位發展部」及第十七款「經濟部投資審議司」為本小組
    委員之推薦機關,並配合修正序文之委員人數。現行規定第十三款至
    第十五款移列第十四款至第十六款。
三、第一款至第七款未修正。

五、本小組之幕僚工作,由經濟部國際貿易署負責辦理。
〔立法理由〕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改制為「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原「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之權責事項,改由「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管
轄,爰配合修正機關名稱。

六、本小組之任務分工如下:
    (一)內政部:負責管理戰略性高科技貨品在國內執行申報、檢查、
          稽查遇有抗拒等狀況時相關人員之安全維護事宜。
    (二)外交部:負責我國參與有關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管理與國際公約
          、協定相關之活動、涉外協商、簽訂雙邊或多邊協定事宜。
    (三)國防部:
          1.負責管理軍事機關及其所屬單位之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相關事
            宜。
          2.負責國防部委託研發、產製、維修屬軍事用途之戰略性高科
            技貨品輸出入及其他管理事宜。
          3.負責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屬軍事用途之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
            出入及其他管理事宜。
    (四)財政部:負責戰略性高科技貨品進出口通關、審核查驗及統計
          事宜。
    (五)法務部:負責參與擬訂與戰略性高科技貨品有關之國內法規事
          宜。
    (六)交通部:負責管理戰略性高科技貨品中屬交通之相關事宜。
    (七)衛生福利部:負責管理戰略性高科技貨品中屬醫療、生物製劑
          之相關事宜。
    (八)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負責管理科學園區之戰略性高科技貨
          品相關事宜。
    (九)環境部:負責管理戰略性高科技貨品中屬毒性化學物質之相關
          事宜。
    (十)大陸委員會:負責協商兩岸之戰略性高科技貨品政策相關事宜
          。
    (十一)核能安全委員會:負責管理戰略性高科技貨品中屬原子能技
            術及貨品之相關事宜。
    (十二)農業部:負責管理戰略性高科技貨品中屬農業技術、農業用
            化學品、動物用藥品之相關事宜。
    (十三)數位發展部:負責管理戰略性高科技貨品中屬新興技術及貨
            品之相關事宜。
    (十四)學者、專家:協助推動、協調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管理之相關
            事宜及提供諮詢。
    (十五)經濟部:
            1.負責管理第一款至第十三款以外之戰略性高科技貨品之相
              關事宜。
            2.協調相關機關及單位擬訂並公告戰略性高科技貨品之管理
              項目。
            3.協調相關機關及單位擬訂與戰略性高科技貨品有關之國內
              法規。
            4.建立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管理之申報及檢查制度。
            5.對企業界執行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管理有關之宣導工作,並
              提供資訊服務。
            6.負責戰略性高科技貨品之鑑定及稽查作業。
            7.負責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入管理業務。
            8.其他與戰略性高科技貨品有關之協調及管理事項。
〔立法理由〕
一、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科技部」改制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改制為「環境部」;「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改制為「大陸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改制為「核能安全
    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改制為「農業部」,爰配合修正第
    八款至第十二款之機關名稱。
二、鑒於國際關注新興技術議題,爰增列第十三款「數位發展部」之任務
    分工,現行規定第十三款至第十四款移列第十四款至第十五款。
三、第二款、第三款、第八款、第十款、第十五款文字酌作修正。
四、序文、第一款及第四款至第七款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