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7月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2年7月6日經濟部經標字第11253500180號令修正發布第28條附 表三
法規體系: / 行政 / 經濟 / 商品檢驗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1年1月9日經濟部經標字第 0900389035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22條 ,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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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1年9月11日經濟部經標字第0910385969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24條 ,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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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4年2月2日經濟部經標字第09403832700號令修正發布第7條、第 8條、第9條、第11條、第16條、第17條、第18條;增訂第19條之1、第1 9條之2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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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 97年1月7日經濟部經標字第09604606430號令修正發布第10條、 第16條及第11條附表1及第21條附表3;增訂第10條之1、第19條之3;刪 除第13條、第23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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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9年9月13日經濟部經標字第09904605720號令修正發布第10條之 1、第16條及第16條附表2、第21條附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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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經濟部經標字第 10004605940號令修正發布第19條 之2及第11條附表一、第16條附表二、第21條附表三;增訂第19條之4條 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行政院院臺規揆字第1010154558號公告第5 條所列屬「關稅局」之權責事項,自102年1月1日起改由「海關」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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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7日經濟部經標字第10204607100號令修正發布第21條 之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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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4年3月3日經濟部經標字第10404600980號令修正發布第20條、 及第21條之附表三;增訂第20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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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05年8月1日經濟部經標字第10504603550號令修正發布第 7條、 第19條之2、第21條之附表三;刪除第19條之4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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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106年2月22日經濟部經標字第 10604600600號令修正發布第21條 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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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4日經濟部經標字第10604605450號令修正發布第16條 、第24條條文及第21條之附表三;第16條自107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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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107年9月10日經濟部經標字第 10704605030號令修正發布第21條 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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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中華民國109年1月3日經濟部經標字第10804606120號令修正發布第22條、 第24條及第21條附表三;增訂第19條之5、第21條之1;刪除第19條之 3條 文,除第19條之5施行日期由主管機關定之,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109 年4月30日經濟部經標字第10904602070號令發布第19條之5條文,定自109 年7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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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1日經濟部經標字第1090460616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31 條,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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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中華民國110年7月9日經濟部經標字第11004604190號令修正發布第28條附 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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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中華民國110年11月5日經濟部經標字第 11004603280號令修正發布第28條 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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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中華民國111年7月7日經濟部經標字第11104602860號令修正發布第28條附 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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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中華民國111年11月7日經濟部經標字第 11104604680號令修正發布第28條 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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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中華民國112年7月6日經濟部經標字第11253500180號令修正發布第28條附 表三

立法總說明

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施行
,歷經十七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十一年十一月七日,本
次配合實務需求,修正本辦法第二十八條附表三,修正重點如下:
一、費額表 01-1「農產品類」、01-3「乳製品類」、08-12「防爆電機具
    類試驗」:因各該類別業務回歸他主管機關,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不再
    受理各該類別商品檢驗,爰刪除其費額表。
二、費額表06-8「建築用防火門」:因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無相關試驗設備
    ,且該類別商品為應施檢驗商品,其型式試驗由該局認可之指定試驗
    室辦理,該局無受理試驗,爰刪除該費額表。
三、費額表08-10-B「無熔線斷路器單一規格單項試驗」、08-13-S「斷路
    器」、 08-32-D「單色影像複印器」、08-32-F「會計機」、08-32-J
    「雷射列表機」、08-32-K「其他列表機」、08-33-U「彩色電視接收
    機」、08-33-V「單色電視接收機」、08-33-X「單色影像監視器」:
    因各該類別商品之試驗項目及費額,已由其他費額表所取代,爰刪除
    其費額表。
四、費額表 06-1「金屬材料及製品類」試驗項目25「X光透射檢查」及26
    「金屬材料試片製作費」、 06-3「隔熱材料及製品類」試驗項目9「
    吸音率試驗(阻抗管量測法)」、06-5「木材及加工品類」試驗項目
     11「鉻化砷酸銅試驗」及費額表08-11-D「發電機及變壓器」:因經
    濟部標準檢驗局無相關試驗設備及已無受理該項目試驗,爰刪除各該
    費額表部分試驗項目。
五、費額表 06-7「室內裝修耐燃材料」:其中試驗項目9「耐燃性:表面
    試驗」、10「耐燃性:基材試驗」、11「耐燃性:附加試驗」,因相
    關國家標準已廢止,另試驗項目17「煙濃度試驗─有焰」、18「煙濃
    度試驗─無焰」、19「著火性試驗(CNS14743)」,因經濟部標準檢
    驗局無該設備及已無受理該項目試驗,爰刪除該費額表部分試驗項目
    。
六、費額表 08-10-A「無熔線斷路器型式試驗」,修正名稱為「無熔線斷
    路器」,原試驗項目5至7為不同倍數過電流跳脫特性試驗,修正合併
    為「各種倍數過電流跳脫特性試驗」一項;試驗費額原均為二千五百
    元,修正後試驗費額加註為「2500(每種)」。
七、為對應相關適用標準,費額表 08-19「漏電斷路器」修正名稱為「漏
    電斷路器(CNS5422)」、08-29「漏電斷路器」修正名稱為「漏電斷
    路器(IEC61008-1、IEC61009-1)」。
八、為對應現行公告應施檢驗品目,費額表 08-32-E「彩色影像複印器」
    修正名稱為「列印或複印設備」、 08-32-I「終端機」修正名稱為「
    自動資料處理系統用之顯示器」、 08-33-W「彩色影像監視器」修正
    名稱為「顯示器」、 08-33-Y「彩色影像投射機」修正名稱為「投影
    機」、08-33-Z「高畫質電視機」修正名稱為「電視機」。

法規異動

修正

受託試驗或技術服務檢驗規費,依下列規定計收:
一、受託試驗或技術服務費額依附表三計收。但未訂費額者依其性質相近
    項目費額計收。
二、受託試驗時如需要特殊藥品設備或大量物料如水、電、汽油、薪炭等
    ,核實加收。
三、申請速件處理者加收受託試驗費額百分之四十。
四、派員臨場取樣者,臨場費準用第九條計收。
五、受託試驗或技術服務報告書之補發、換發或加發,每份新臺幣一百元
    。
六、每件另收服務費新臺幣五十元。
因特殊原因,無法進行試驗者,應退還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檢驗規費;未
進行試驗者,得向檢驗機關(構)申請退還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檢驗規費
。但前項第六款服務費不予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