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商品檢驗標識使用辦法(91.01.09訂定)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月1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1年1月11日經濟部經標字第11004606450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 第9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經濟 / 商品檢驗

立法總說明

商品檢驗標識使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規範商品檢驗標識(以下簡
稱標識)之圖式、識別號碼、標示方式、印製、預購、核銷、查核、註銷
、使用及其他管理措施等事項,自九十一年一月九日訂定發布以來,歷經
六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零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為符合現今資訊科技發展趨勢,便於消費者可即時以數位判讀方式獲知商
品檢驗合格與否之資訊,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規劃經指定公告應施檢驗商品
之檢驗標識應含有二維條碼,並明定二維條碼之標示位置及方式,以保障
消費者權益,爰修正本辦法第三條及第九條,修正要點如下:
一、為使二維條碼無須緊鄰商品檢驗標識之基本圖示、得於包裝上單獨呈
    現,爰增列除外規定,使二維條碼之標示位置更具彈性;另為使二維
    條碼之規範依據更臻明確,增訂二維條碼之申辦時點,俾利業者遵循
    。(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基於減輕業者成本負擔之考量,並因應不同商品型態,二維條碼之標
    示方式應更多元,增訂二維條碼之標示方式,以提高業者配合申辦意
    願,俾利方案後續推動。(修正條文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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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異動

修正

商品檢驗標識由圖式及識別號碼組成;其識別號碼,除另有規定外,應緊
鄰基本圖式之右方或下方。
商品檢驗標識之圖式為,圖式之名稱為商品安全標章。

(圖示請參閱附件)

商品檢驗標識之識別號碼依不同之檢驗方式,由字軌、流水號或指定代碼
組成如下:
一、逐批檢驗及監視查驗,除下列規定外,為字軌「C」及流水號:
    (一)經標準檢驗局指定由報驗義務人自行印製之型式認可商品,為
          字軌「T」及指定代碼。
    (二)經標準檢驗局核准由報驗義務人自行印製之管理系統認可登錄
          廠場生產之商品,為字軌「Q」及指定代碼。
    (三)其他經標準檢驗局核准由報驗義務人自行印製者,為字軌「 M
          」及指定代碼。
二、驗證登錄:為字軌「 R」及指定代碼。但經標準檢驗局指定公告之商
    品,為字軌「R」、流水號及指定代碼。
三、符合性聲明:為字軌「D」及指定代碼。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指定代碼,由標準檢驗局核准或發給證書時指定;
前項第三款之指定代碼,應向標準檢驗局申請。
第三項之指定代碼,經標準檢驗局指定公告應包含二維條碼者,該二維條
碼應於核發證書(明)前或辦理符合性聲明登記時向標準檢驗局申請;公
告實施日前已取得商品驗證登錄證書者,應於商品運出廠場或輸入前申請
。
〔立法理由〕
一、為符合現今資訊科技發展趨勢,便於消費者可即時以數位判讀方式獲
    知商品檢驗合格與否之資訊,保障消費者權益,爰規劃經標準檢驗局
    指定之應施檢驗商品,其商品檢驗標識應含有二維條碼之試行方案。
    由於二維條碼之性質同識別號碼之指定代碼,屬商品檢驗標識之一部
    分,為使二維條碼無須緊鄰商品檢驗標識之基本圖示、得於包裝上單
    獨呈現,爰於第一項增列除外規定,使二維條碼之標示位置更具彈性
    。
二、為使二維條碼之規範依據更臻明確,爰增訂第五項,明定二維條碼申
    辦時點(依所採檢驗方式與驗證登錄證書取得狀態不同,分別為「核
    發證書(明)前」、「辦理符合性聲明登記時」或「商品運出廠場或
    輸入前」),俾利業者遵循。

報驗義務人應於商品本體標示商品檢驗標識。但商品本體太小或有其他特
殊原因無法標示時,得依下列方式標示:
一、有包裝者,於最小單位包裝標示。
二、無包裝或其包裝不適宜標示者,以繫掛方式標示。
三、不宜以前二款方式標示者,置於包裝內。
四、以其他經標準檢驗局核准之方式標示。
經標準檢驗局指定公告商品檢驗標識之指定代碼應包含二維條碼者,該二
維條碼得依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方式標示。
〔立法理由〕
基於減輕業者成本負擔之考量,並因應不同商品型態,二維條碼之標示方
式應更多元,以配合實務需要,爰增訂第二項,明定二維條碼之標示方式
,以提高業者主動申辦意願,俾利方案後續推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