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燃氣台爐能源耗用量與其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事項、方法及檢查方式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4年1月9日經濟部經能字第11358040510號公告修正第3點附表 三、第5點附圖一;增訂第11點
法規體系: / 行政 / 經濟 / 商品檢驗

法規異動

修正

十一、於本公告修正生效日前,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登錄能源效率分級標
      示之產品,該產品能源效率分級標示圖使用期限自本公告修正生效
      日起一年內有效。
三、廠商於取得管理系統之登錄帳號及密碼後,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
    管機關申請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之核准:
    (一)燃氣台爐能源效率分級標示登錄申請表(附表二,應由廠商登
          入管理系統填寫申請資料後,下載使用之);申請登錄作業係
          委託辦理者,其受託之代理人應檢附製造商或進口商出具之燃
          氣台爐能源效率分級標示登錄作業委託代理授權書(附表三)
          正本。
    (二)該產品之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或商品型式認可證書(應以正本經
          彩色掃描成電子檔後上傳於管理系統)。
    (三)該產品申請商品驗證登錄或商品型式認可時所出具之型式試驗
          結果報告書(應以加蓋公司印鑑之影本或電子檔光碟片郵寄中
          央主管機關)。
    (四)若產品屬受委託產製或供應不同經銷商,且該產品與原驗證登
          錄或型式認可之主型式或系列型式相同,並已於產品銘版上標
          示原驗證登錄或型式認可之型號,而無法提出商品驗證登錄證
          書或商品型式認可證書者,須檢附該產品規格銘版照片、商品
          檢驗指定試驗室出具之燃氣台爐能源效率分級標示符合型式證
          明書(附表四),及其所引用原登錄型號產品之商品驗證登錄
          證書或商品型式認可證書影本(前述文件均應加蓋公司印鑑)
          ,另須併附其所引用之原型式試驗結果報告書供查驗(應以加
          蓋公司印鑑之影本或電子檔光碟片郵寄中央主管機關)。申請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廠商即可於管理系統下載能源效率分
          級標示圖示並使用之。

五、廠商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陳列或銷售燃氣台爐時
    ,應於展示機種正面處張貼或懸掛能源效率分級標示圖,不得隱匿、
    毀損或以他法致消費者無法辨識。廠商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一
    日起製造或進口燃氣台爐時,應將規定之能源效率分級標示圖張貼於
    產品本體正面明顯處。能源效率分級標示圖(附圖一)須以彩色原尺
    寸揭露,並得等比例放大,其內容包括:
    (一)產品名稱(燃氣台爐)。
    (二)產品型號(適用燃氣名稱)。
    (三)燃氣總消耗量(kW)(標示值)。
    (四)熱效率(標示登錄值)。
    (五)依據燃氣台爐能源效率分級基準表所訂之能源效率等級。
    (六)所依據之燃氣台爐能源效率分級基準表公告年度及文號。
    (七)登錄編號。
    (八)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