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武界壩水庫運用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3年1月8日經濟部經授水字第11360000320號令修正發布第4點 、第11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經濟 / 水利

法規異動

修正

四、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蓄水利用運轉:以本水庫蓄水,引注於日月潭水庫供應家用及
          公共給水、農業用水、水力用水或其他用水之運轉。
    (二)防洪運轉:颱風或豪雨期間,經由壩頂溢洪道或排洪隧道放水
          之運轉。
    (三)緊急運轉:在發生特殊洪水或災變,危及水庫安全,情況危殆
          ,嚴重威脅公眾生命及財產之安全時,所採取之因應運轉。
    (四)颱風情況:中央氣象署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且本水庫集水
          區列入警戒區域者。
    (五)豪雨情況:中央氣象署發布大雨、豪雨(含大豪雨、超大豪雨
          )特報,且本水庫集水區列入警戒區域者。
    (六)調節性放水:於維修需要或防洪運轉期間洪水來臨前,經由壩
          頂溢洪道或其他放水設施放水。
    (七)洩洪量:洪水期間經由壩頂溢洪道、排洪隧道及其他放水設施
          放水之總放水量。
    (八)洪峰流量:一次洪水過程中,最大之瞬時流量。

十一、本水庫實施防洪運轉或調節性放水,應於一小時前發布洩水警報,
      並通知本部水利署、本部水利署中區水資源分署集集攔河堰管理中
      心、本部水利署第四河川分署、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縣政府警
      察局仁愛分局法治村派出所、南投縣政府警察局集集分局水里分駐
      所、南投縣消防局、南投縣消防局水里消防隊等機關轉知所屬相關
      單位及下游居民,加強防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