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青潭堰水庫水門操作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6月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4年6月2日經濟部經授水字第11460010170號令修正發布第3點 、第4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經濟 / 水利

法規異動

修正

三、本水庫主要設施及相關水門如下:
    (一)溢流堰:堰頂總長一百九十七‧六公尺,自由溢流段,長一百
          二十八公尺,堰頂標高二十二‧二公尺,閘門控制溢流段,長
          六十九‧六公尺。閘門控制溢流段設固定輪閘門六座,編號自
          右岸而左為第一號至第六號閘門,第一號至第四號閘門高五‧
          六公尺、寬十公尺,底標高十七公尺,第五號及第六號閘門,
          高三‧六公尺、寬十公尺,底標高十九公尺。
    (二)取水口:位於右岸,設固定輪閘門二座,設計取水量為十二‧
          五秒立方公尺。閘門高二‧三公尺、寬三‧一六公尺,底標高
          十九‧五公尺。
〔立法理由〕
配合溢流段各固定輪閘門門扉均加高十公分之設備現況,爰予修訂,以符
實際。

四、本水庫水門操作規定如下:
    (一)溢流堰閘門:
          1.平時全閉;於放水操作、排洪操作,或其他須放水以洩降水
            位時開啟。
          2.放水操作:依上游入流量、需水量及水位,操作閘門調節水
            位在上限水位二十二‧六公尺至下限水位二十二‧二公尺之
            間。開啟時應分段開啟,由第四號閘門先開啟十公分,須再
            增開閘門時,依序為第三號、第二號及第一號,閘門開度應
            以保持相同底部高度為原則。但得配合本水庫閘門、取水與
            淨水等相關設施維修,及有排砂與排除漂流物等需求時,視
            上游流量,以不同開度開啟閘門進行放水操作,並不受下限
            水位限制。
          3.排洪操作:當放水操作時,第一號至第四號閘門每門開度均
            達0‧四公尺後,仍無法控制水位在二十二‧六公尺以下時
            ,即進入排洪操作,其閘門開啟方式為:平均開啟第五號、
            第六號閘門每門開度達0‧四公尺後,依序平均開啟第一號
            至第六號閘門。
    (二)取水口閘門:
          1.依北水處長興及公館淨水場原水需求量操控開度,兩座取水
            閘門以等量開啟為原則。
          2.不取水或下游設施維護時關閉。
〔立法理由〕
一、配合新設閘門高度增加十公分調整水位限值,以符合實際現場情形。
二、考量進行本水庫閘門等設施維修時需降低本水庫水位方能施作,且有
    排砂及排除漂流物等操作需求,爰增加相關放水操作條件及閘門操作
    敘述,以符實際操作需求。